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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营业税改增值税将全部推广
2012/2/27 10:04:06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十二五营业税改增值税将全部推广目前,上海选择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这一改革试点。针对试点近两个月来社会各界关注的有关热点问题,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龙岳辉24日在中国政府网接受在线访谈。
试点为何首站选上海?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试点选择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郑建新认为,改革涉及面较广,利益调整复杂,为保证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非常明显,选择在上海市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此次上海纳入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郑建新说,之所以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是现代物流业重要组成部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交通运输业占有重要地位;同时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范围,运费发票已经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此次纳入试点的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郑建新说,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本身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改革试点可能出现税负增减不一
有网友质疑,目前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分别按照3%和5%交营业税,为什么改成增值税后税率提高到了11%和6%呢?是否会加重企业负担?
对此,郑建新解释,虽然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但二者计税依据和征税方式不一样,两者不能做简单的数字比较。
“此次试点在确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各行业适用税率时,根据‘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利用测定平衡点的方法进行了认真测算,以此推算该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其中,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至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至10%之间。”郑建新说。
郑建新指出,为使试点各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是由于企业经营模式、发展阶段的不同,在同样的税率水平下,不同企业改征增值税以后可能出现税收负担增减不一的情况。
试点初期个别交通企业税负可能会增加
有网友提出,上海个别运输企业在试点后出现税负增加现象。对此,郑建新认为,目前试点中交通运输行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总体而言其税收负担不会增加。对于个别企业税负增加问题,在设计试点方案时有关方面已经做过研究。
“从制度层面讲,由于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企业外购的货物和劳务中还有部分不能进行抵扣,所以试点初期个别企业可能会因抵扣不完全,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短期内会有所增加;从企业层面讲,因为企业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经营策略不同等原因,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也可能会有一定增加。”郑建新解释说。
郑建新指出,针对改革试点初期个别企业税负增加问题,上海市已制定了相应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专门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
郑建新说,相关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负担变化情况。上海市财政、税务部门将根据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扶持的措施:对因试点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因故难以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上海市财政和税务部分将进行认真研究并区别不同情况,在过渡期内给予适当财政扶持,并逐步进行规范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如何分成?
作为我国两大主体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共享税,增值税大部分收入归中央享有,营业税大部分收入归地方享有。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分成将如何调整成为网友关注的热点。
对此,郑建新表示,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对于试点后企业税收是交到原先地税局还是国税局,龙岳辉指出,改革试点方案对税收征管问题有明确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税收征管仍由国家税务局来负责,试点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原来向地税局申报的现在要改为向国税局申报。
“十二五”期间改革逐步推至全国
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区域性优惠政策必然带来与周边地区政策衔接问题,也会产生“洼地效应”,造成资金流向该地区。
对于这一问题,郑建新认为,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
他指出,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文件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此外,郑建新表示,目前改革第一步已经在上海开展了试点,这项试点工作具有全国性的示范意义。目前,北京等地区也上报了参加试点的申请,我们将密切跟踪上海市试点运行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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