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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次将降低PM2.5作为防治目标纳入立法
2014/3/19 15:57:38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北京首次将降低PM2.5作为防治目标纳入立法昨天,人代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了三项法规草案。这是13年来首次有法规上人代会审议。其中,备受关注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首次将降低PM2.5作为防治目标纳入立法,“不设上限处罚”、“停车3分钟以上熄火”、“排污权交易制度”等此前颇受争议的条款也纳入立法。22日,三项法规将提请人代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法规即刻实施。市人代会再次履行立法权
昨天审议的三项法规包括:《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草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草案)》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李小娟介绍,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市人代会上曾有过几次立法议程,但从2001年后,就没有再行使立法权。此次700多位代表围绕三项法规草案审议,这是继2001年后,市人代会13年来首次出现的场景。
立法职能有望作为制度固定
李小娟解释,此前人代会立法权虚置有主观、客观等原因,比如国家立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地方法必须上人代会,加上每年市人代会时间都比较紧张,所以过去这13年来,立法都是通过常委会在进行。
李小娟说,今后,“法规上人代会审议”将有望作为制度固定下来,凡是涉及人大制度、涉及首都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三类地方性法规,都会首选纳入人代会立法。让代表更广泛地参与到立法中来,一方面保证了代表行使权力;另一方面也让立法质量更高。
法规“数易其稿”聚集民意
此次上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内容或是时下热点,或涉及代表权力,引来代表们热议。尤其是大气污染立法,可以说是数易其稿。据李小娟介绍,由于大气污染涉及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在人代会前,参与讨论的代表人数就已经达到了数百人,80%以上的代表都参加过讨论,深入讨论的代表有100多位,可以称为是近年来代表参与讨论最多的法规。
李小娟说,在第三次审议后跟政协征求意见时,就有61条83处做出修改,大多是完善性、文字性的修改,也有一些内容进行了修改。在人代会前,各代表团又再次进行了审议,提出了47处修改意见。起草班子逐条过,又修改了20处。
“按照常规立法程序,法规立法一般是二审三通过,不超1年,要历经立项、论证、起草、形成法规案、一审、二审、表决等一系列程序。此次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时长已经超过一年。”
“看似只有人代会几天时间,实际上在会前的征集意见长达半年多,可以说法规是聚集民意的结果。”李小娟说。晨报记者 邹乐
市人代会审议北京市实施代表法办法草案
无中国国籍取消代表资格
晨报讯(记者 邹乐)市人代会昨天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草案)》。草案对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代表提出硬性要求,规定区、县人大代表每年至少要参加两次选民接待日活动,一改过去间接选举的代表与选民联系少的弊端。
草案特别设“专章”,对加强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做了制度安排,并对联系方式以及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要求的方式和保障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草案中明确,作为义务,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草案规定,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参加统一组织的选民接待日、座谈会、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以及走访选民等方式,保持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且代表参加选民接待日活动每年应当不少于两次。
草案还规定,执行代表职务时,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给予的报酬或者出资赞助。
此外,草案规定,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 7种情形,其代表资格终止。
市人代会审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草案
代表建议办理结果要公开
晨报讯(记者 邹乐)昨天,市人代会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规定,市人大代表针对各种社会关注热点问题提出的建议,及其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都要向社会公布,代表提出的建议不得牟取私利。
草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以及办理工作的监督都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代表提出的建议应当充分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了解有关机关和组织的工作情况,使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为了规范代表建议的内容,草案中明确,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牟取个人利益。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亲属问题、产品推介、检举、控告等行为均不符合法规。
针对代表提出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承办单位答复要在一定时限内予以解决,并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告知代表。因情况变化导致不能落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表说明原因。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敷衍塞责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改进意见;需要重新办理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和组织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两个月内重新答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