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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出台
2014/3/19 15:57:39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出台河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近日联合印发《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全省二手车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全面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权益。该规定将于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1种情形不能进行二手车交易
《规定》明确,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 得的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外地转入机动车2013年达不到“国Ⅳ”,2015年达不到“国Ⅴ”排放标准的;已被界定为黄标车的;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 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 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服务性收费由交易双方协商承担
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经营活动,销售的车辆应当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 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企业不得从事代购代销等二手车中介服务。二手车 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二手车经纪公司在二手车交易活动中发生的手续费由车辆 交易双方协商承担。属国有资产(含国有控股企业)的二手车、涉案以及事故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进行鉴定评估。在二手车交易活动中发 生的评估服务费,由委托人或卖方承担,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规定》要求,各级商务、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经营 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引导企业规范经营、依法经营,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 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对无证从事二手车经营或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要予以取缔。依法严厉查处二手车交易中虚假宣传、欺诈消 费者以及经营禁止上市交易车辆的行为,切实维护二手车流通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