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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亿农金资金或“出局” 低等级非标或面临洗牌
2014/4/25 11:52:45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3000亿农金资金或“出局” 低等级非标或面临洗牌监管层正在一步步的收紧银行的“非标生意”。
日前,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11号文”),文件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下称农金机构)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下称非标资产)的风险控制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根据11号文的要求,部分监管评级较低或资产规模不足的农金机构被11号文拒之门外,与此同时,该类机构可投资非标资产规模的上限也受到进一步限制,根据规定,其表内外非标业务规模合计不得超过银行总资产的4%,而相关整改工作需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11号文的影响或已不止于农商行、农信社等农金机构本身,据业内人士透露,非标业务链中许多农商行投资的非标项目来自股份制银行或城商行。而该文的下发,无疑对该类业务的资金供给造成影响。
据银监会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改制组建并开业的农村商业银行共计590家,而资产总规模达9.7万亿元。这意味着,若不考虑监管评级的因素,按照4%的监管红线计算,农商行可投资非标资金总额约为3880亿元,而据中金公司的研究报告测算,这意味着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超标约3000亿元。
与此同时,由于农商行等农金机构的风控机制较为薄弱,其所投资的非标资产资信等级亦较低,这亦导致部分低等级的非标业务成为重灾区。
而有业内人士预期,随着监管层的持续整肃,还会有后续政策出台,而非标业务链条也将受到进一步的约束。
部分农金资金“出局”
继去年银监会8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后,11号文又针对地方农商行等农金机构的非标资产投资业务,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按此前8号文定义,非标资产指未在银行间或交易所挂牌的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而一直以来,非标资产投资亦是银行面对信贷额度管制时,实现变相放贷的业务。
根据11号文的要求,农金机构开展非标资产投资业务需满足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的要求,同时以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资产规模需达到200亿元。
而在业务规模上,农金机构也同样面临新的限制,及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本行同业负债的30%,同时非标投资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总资产的4%。
在去年8号文中,有关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限制就已被敲定,即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余额不得超过理财总规模的35%和银行总资产的4%,而11号文在此基础上针对农金机构再次“加码”。
中金公司最新报告认为,11号文较此前流传的规范银行同业融资的9号文严厉,部分内容超预期。报告预计,在11号文规定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超标约3000亿元人民币。
“实际上叫停了一批资质不够的农商行的非标业务。”西南一家农商行非标交易员表示,“对于已经开展的非标业务,可能也要面临清理转出。”
事实上,在非标业务中,农商行等农金机构常扮演的角色正是出资方。例如在部分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业务中,农商行就常作为“乙方”出资,而非标资产的项目则多来自其他机构,并由这些机构打包、安排保函后出售给农商行。
在业内人士看来,出资行这一角色或与农商机构的定位有关。
“农商行的特点是钱比较多,但是缺少项目,所以许多投资的项目来自于其他银行,只要有了兜底方,(农商)银行甚至不参与尽调。”东北一家农商行高层人士表示,“但是为了让资产生息,有时候也做一些自营投资,比如找大行或股份行投放委托贷款,非标投资也一样。”
而在农金机构投资非标受限后,非标业务也将失去一个潜在的资方。“一些需要找资金对接的非标资产的对接难度可能会加大。”前述交易员指出。
非银机构或接棒
中信证券研报认为,11号文的重点在于防范区域金融风险,而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农金机构资金的部分“出局”,亦将直接影响到资质较低的高风险非标业务的开展。
“高风险的非标的资金供给将会减少,其融资成本可能也会提高。”前述交易员坦言。事实上,由于农商行的特殊性,其此前曾较多的成为高风险非标的出资方。
“一些项目之所以愿意找农商行出资金,是因为项目本身有些瑕疵,在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风控上过不去,所以只好找农商行。”内蒙地区一家城商行人士坦言,“还有就是农商行的审核效率比较快,资金能够快速到账。”
“他们就在做买返(买入返售),自己的项目自己行兜底,但在11号文下发前后就停做了。”一位接近前述内蒙地区城商行人士透露,“他们现在还在找一些能直投信托项目的资金,这些项目也是银行做的,不过没有兜底,资金不是很好找。”
事实上,据业内人士透露,在农商行非标投资的业务链条中,不乏隐藏着“返点”等利益输送的现象。
“有些农商行的风控机制不够健全,所以容易被有瑕疵的非标业务钻空子。”前述农商行高层人士透露,“比如项目通不过股份行的风控,而为找农商行出资,项目发起行或融资方会给农商行的相关负责人‘返点’,一个2个亿的项目,返点5‰就是100万,而项目实际风险却由农商行自己承担。”
在该高层人士看来,类似的利益输送现象在农商行的非标业务中或并不少见,而其操作方式具有较强隐蔽性,监管亦难于认定。
不过,11号文下发导致部分监管评级较低的农商行出局后,风险非标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空间无疑将面临收窄。
与此同时,监管层在11号文中亦对部分高风险非标做了禁止投资的监管要求。
“不得投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保障房除外)和‘两高一剩’行业项目或产品。”11号文规定,“非标资产标底不得包括AA-级以下债券品种和交易所发行的高风险私募债。”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农金机构资金的出局,或将导致部分高风险项目被其他非银机构所接盘,而这些机构将包括不限于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险资及有限合伙等机构。
“资金供给的减少将导致该类非标收益率的提高,所以会吸引券商、基金子公司等机构资金的投资。”北京一家股份行金融市场部人士表示,“它们的特点是资金成本高于银行,收益要求也高,而这类机构的风控也低于银行,很可能会为高风险非标接盘。”
另一方面,随着11号文的落地,业内对银行表内非标业务的监管预期也逐渐升温。“农商行受限后,接下来的清理对象可能就是其他银行的表内非标,因为针对这块的文件一直还没下。”该股分行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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