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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四审稿提交人大 专家称通过的可能性非常大
2014/8/26 15:28:00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预算法四审稿提交人大 专家称通过的可能性非常大在三审后4个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顺利提交人大审议。此前,预算法修改从1997年开始动议修订并提出草案,2004年全国人大启动修订工作,已历经三届人大,前后跨度10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后,预算法修订加速。有财税专家透露,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相关方案已于6月30日获中央通过,但因与现行法律冲突,迟迟没有出台,所以预算法修订通过已十分迫切。多位财税专家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预算法四审通过的可能性非常大。
预算编制
确定全口径预算原则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此外要求政府的支出必须以已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没依据的不得支出。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账,草案明确规定编制原则,要求后三者与一般公共预算互相衔接。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相关负责人认为,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而对四本预算是什么、怎么编、相关关系的规定,则确定了全口径的体系,这些规定从两个方面回答了全口径预算的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认为,将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这是体现预算完整性的进步之一,这一提法非常具有革命性,是非常重大的进步。不过,他同时提出,“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法律定义尚不够明确,不足以在法律上保证预算的完整性。体现在财政专户存储的收支尚不包含在“预算”的范围内,经营性国有资产所产生的利润只有一小部分纳入预算。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还对预算编制细化进行规定,要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保障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
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首先要求预算支出要按功能分类编,明确支出的方向,比如教育、科学还是文化,同时,要按照经济分类编,对这个钱的用途是什么,比如发工资、购买车或其他用品,按资金用途编。这样纵向、横向一对照,对资金的使用就了解得更加清楚了。
蒋洪认为,提出“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并且规定了预算支出要按经济分类编制,这相比过去是很大的进步。不过,他认为按照经济分类不应只限于基本支出,将项目支出排除在外。
预算公开
全过程公开但未达到全面公开
若预算法修正草案四审稿通过,预算公开有望实现全过程公开。
此次预算法修改,预算公开透明可谓是从无到有,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写入立法目的。根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规定,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级报表,及政府举债情况、政府采购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均应公开。从预算开始到执行、调整、决算及最后的审计,公开贯穿预算工作的全过程。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政文表示,在1994年通过的现行预算法中,对预算公开根本没有涉及,修订后的草案则具体明确哪些内容需要公开、公开的时间,这是较大的进步,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公开透明预算的方向。
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小川认为,除将财政信息公开、预算信息公开纳入信息公开之外,预算法的修正案还特别规定不公开要追究法律责任,过去从来不提责任追究,这是对公开强有力的保证。根据草案规定,未依法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不过,施政文表示,虽然目前对预算公开的规定有较大的进步,但仍未实现全面公开,还不能全面反映政府财政的准确、真实的情况。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指出,在预算法修正案规定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四本收支之外,还有一些现在不在现有预算体系中的收支,如财政专户存储,这些并没有体现。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认为,最好的公开,应该是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涉及国家机密、隐私和第三方利益,所有财政信息都需要公开。
人大监督
强化人大审查权力
人大对预算初步审查的力度在本次预算法修改中得到强化。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所有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都需初步审查,并且明确规定从中央到省、到设区的市、县,各个层级的审查机构。草案还明确要求财政部门对初步审查意见及时反馈,并规定,初步审查意见要印发给代表,供代表在正式审查预算的时候参考。在对预算、决算的审查中,预算法草案同时明确审查重点,四审稿将“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是否得当”列入重点审查的内容。
有学者曾对此前的三审稿做过统计,仅从法条数量来看,预算法三审稿内监督、审批、法律责任相关的法条,均有所增加。三审稿相比现有预算法新增21条法条,其中8条都在强化人大的权力,由此证明预算法修正草案大大加强了人大的监督审查力度。四审稿则进一步突出重点监督的内容。刘小川指出,新法比较明显地突出公民、法人组织、社会组织对预算的直接监督权利,这在过去也是没有的。
不过,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指出,在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中,一些权力被人大授权给国务院并不合适。他认为,像对“应当进行预算调整”的内容,就需要明确怎样的调整需要经过人大审批程序,哪些调整可以由行政部门自主决定。
地方债务
首次允许地方适度发债
现行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去年审计署披露,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超过20万亿元。地方举债已经成为法律不允许但实际存在的现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曾透露,草案二审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提出,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使其法制化、透明化,并就这些年来地方政府举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三审稿提出,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但同时设立多道“防火墙”规范政府举债行为。将地方债的发债方式,限定为地方政府债券,举债限额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时规定法律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任何担保,违者撤职或开除。
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希望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对地方政府债务“开前门,同时堵住后门,从严从紧管理,使今后地方政府的债务都在人大规定的大盘子里”。
江苏省财政厅官员曾就地方债务表示,希望新的预算法,对地方债务应该有一定的分类认可。她认为,债务管理首先是要合法化,将地方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接受人大监督,对防范债务风险也要一定的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