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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水污染防治法》正式进入修订程序
2016/6/15 8:55:06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昨日(6月12日),环保部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正式进入修订程序。环保部介绍,修订工作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昨日(6月12日),环保部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正式进入修订程序。
环保部介绍,修订工作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系统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地表水与地下水并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手段。
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夯实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基础、强化水污染源头预防、理顺和协调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体系等五个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现行实施的法律,征求意见稿对于破坏水环境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强,多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限设定为一百万元。
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称记者,征求意见稿有很多亮点,水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比大气更突出,法律责任方面有明显的加强,除罚款外,还有限产、停产等措施,将对违法排污企业构成强大威慑力。
水质量变化纳入离任审计
环保部表示,8年来,在标准规划、监督管理、工业和城镇水污染防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制度措施,深化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仍然突出,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
随着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出台实施,完善水污染治理领域的法律依据备受业界关注。
据了解,此次修订工作深入分析吸纳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等系列配套文件的重要内容以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制度建设的先进理念。
其中,在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方面,征求意见稿做了四个方面的修改,包括:实行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完善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创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完善目标评价考核规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流域及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同时,还将进行环保督察、离任审计。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水污染防治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突发水环境问题处理、地方人民政府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应当作为环境保护督察和审计的重要内容。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应当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点内容。
法律责任从22条增加到31条
环保执法从严的趋势在征求意见稿中也得到体现,在“法律责任”部分,征求意见稿相对于现行的法律从22条增加到了31条。
对此,环保部称,补齐义务性规定的责任条款、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调整不合理惩处措施等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行为处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排污、补办排污许可证,并处每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自无证排污日起至停止排污日连续计算;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实施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同时,征求意见稿将三种违法行为的拒不改正纳入按日计罚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现行法律仅一处处罚上限达到百万元,征求意见稿中将处罚上限定为一百万的条款多达9条。
其中,征求意见稿强调,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就进行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马军对表示,水污染行为造成的影响是修复水体的成本较高,但原来的罚款往往偏低,因此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水污染比大气污染还要突出,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有了很大的加强。
“征求意见稿对于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的方向是非常正确的,一些行为之前可能被认为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但这次却被列入重罚的行列,实际上已经在向国际接轨。”马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