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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7/3/16 11:52:06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为加强厦门市污水处理厂管理,促进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厦门市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厦门市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污水处理厂为加强厦门市污水处理厂管理,促进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厦门市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厦门市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保障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是指规划设计处理能力为2万吨/日以上(含2万吨),对进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市市政园林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环保、财政、发展改革、规划、水利、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推进污水处理厂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市政园林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委共同编制《厦门市污水专项规划》,会同市发改委共同编制厦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本市污水处理厂及其污水收集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厦门市污水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应当先于污水处理厂设计和建设。
在做好污水处理厂及其污水收集管网规划和建设的同时,还应同步做好污水处置后的排水规划和建设工作,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涉及到海域排放口设置的,需符合《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并进行充分论证。
第六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开展建设。建设项目进行用地规划许可审查时,审查机关应当征求市市政园林局的意见。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
第八条 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并根据污水处理规模、污水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第九条 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包括进出水口的水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在线监测指标。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市环保局的监控设备联网。如污水处理厂尾水直接排海的,在线监测系统同时也应与市海洋与渔业局监控设备联网。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委托第三方社会化运营商运行。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运营单位应为在线监测装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发现在线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单位必须安装中控系统,实时监控进出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各处理工艺环节都要建立工艺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技术指标等技术管理规程。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经通水调试运行(调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和环评批复要求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市市政园林局应当参加。污水处理厂尾水涉及到排海的,竣工验收需征求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意见,并同时向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备案后,运营单位应及时向市市政园林局及市环保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及运营单位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验,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就相关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