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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8月1日开始施行
2017/8/8 9:11:00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我国首份国家公园地方性法规——《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8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的出台不仅为推进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提供了我国首份国家公园地方性法规——《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8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的出台不仅为推进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为全国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
位于青海省南部的三江源地区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去年6月,我国首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在这一区域启动实施,园区总面积12.31万平方公里。三江源国家公园主要保护对象包括草地、林地、湿地、荒漠;冰川、雪山、冻土、湖泊、河流;矿产资源;地质遗迹;文物古迹、特色民居等。
《条例》规定,禁止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采矿、砍伐、狩猎、捕捞、开垦、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禁止擅自采石、挖沙、取土、取水;禁止改变自然水系状态;同时禁止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在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基础上,允许牧民将土地流转、集中,发展乡村旅游服务业、民族传统手工业等绿色产业。
《条例》明确,三江源国家公园划分为核心保育区、生态保育修复区、传统利用区等不同功能区,实行差别化保护。核心保育区以强化保护和自然恢复为主;生态保育修复区以中低盖度草地的保护和修复为主,实施必要的人工干预保护和恢复措施,加强退化草地和沙化土地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林地保护,实行严格的禁牧、休牧、轮牧,逐步实现草畜平衡;传统利用区适度发展生态畜牧业,合理控制载畜量,保持草畜平衡。(记者康维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