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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布促进闽台文化交流合作十七条措施
2018/7/12 10:57:10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福建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公布了由省文化厅制订出台的《关于促进闽台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内容涉及文艺创作演出、公共文化服务、文化福建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公布了由省文化厅制订出台的《关于促进闽台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内容涉及文艺创作演出、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文化人才等方面共17条,是对福建省惠及台胞“66条实施意见”中涉及文化部门有关条款内容的细化和落实举措。
《若干措施》提出,文艺创作演出方面,允许和鼓励台湾艺术表演团体参与福建艺术节等艺术活动,对入选福建艺术节展演交流的剧目,给予与福建省参演院团同类剧目相同的演出补助;吸引和支持台湾艺术家参与福建艺术创作的主创团队,允许和鼓励台湾文化艺术界人士参与福建戏剧会演征文活动等赛事活动,在评奖上享受同等待遇;台湾艺术表演团体在省属院团剧场进行交流演出,可给予剧场场租的适当减免,鼓励台湾艺术家在省属文化单位举办艺术创作展览展示。
公共文化服务方面,为致力于公益文化服务的在闽台胞志愿者、义工提供免费培训,并对相关服务做好保障工作;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福建省图书馆分馆;在台胞比较集中的区域设立图书流通点或提供汽车图书馆服务;对于台商投资区和台资企业内已建立的图书馆,将根据实际需求配送实物或电子图书资源,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免费向台湾的图书馆赠送《福建艺术》等刊物,开展闽台图书馆间业务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台胞在福建申办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对设立后向社会公益开放、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视开放绩效纳入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台胞在福建省内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质和可移动文物保护从业资质;从事福建省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的台湾同胞,可参评福建省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被评定为传承人之后享受我省代表性传承人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从事福建省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的台湾同胞参加非遗项目相关技艺培训和展演展示活动,享有福建省代表性传承人同等待遇;支持台湾地区传承人到我省开展展演展示活动。
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方面,支持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建设运营福建文化产业园、创新创业园。支持台湾地区文创产品在我省进行展览、展示、交易;支持台湾地区创意设计团队参与特色文化文物示范村镇建设,投资开发文旅创客景区、街区;允许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我省设立独资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福州、厦门、平潭三地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允许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在我省设立大陆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提高海峡两岸文博会台湾地区参展企业、展位数量和质量,对参展企业采取“个案处理”的措施给予便利。
文化人才方面,对省属文艺院团的演艺岗位、文化事业单位的文创设计岗位等紧缺人才,可聘用台籍高素质人才,采取合同聘用柔性引进,并特设岗位,视业绩实行协议工资;在闽创业就业的台籍文化文艺专业人员,享有福建省同类人员待遇,可按规定参加艺术系列的职称评审,通过者可获得相应层次职称任职资格。在闽创业就业并获得高级职称的台籍文化文艺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推荐进入文化文艺专家评委库,参加相关文化文艺项目论证评审工作;引进台湾高校专家、优秀教师来福建艺术职业学院任教或举办讲座、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