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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8/7/12 10:57:11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河北省安监局日前印发《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要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问题导向,以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巩固煤矿全面安全&ld河北省安监局日前印发《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要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问题导向,以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巩固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和煤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成果,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煤矿集团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完善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机构)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规定为所属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集团公司领导包矿检查工作制度,并严格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包保责任,做到集团各煤矿包矿检查全覆盖;严格落实监管监察指令;特殊时段要派驻工作组,实行24小时盯守;不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硬性下达产量指标;保证所属煤矿的安全投入,特别是重大灾害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的资金保证;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和动态监管检查制度,生产矿井都必须达到3级以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等。
正常生产煤矿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并得到有效落实;矿井采掘接续(“三量”情况)、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相关规定,登记公告或重新核定生产能力,不能存在未经登记公告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现象和“三超”生产行为;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健全、运行正常;瓦斯、水害、火、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得到落实等。
对于正常建设煤矿,建设矿井要按设计施工,不能边建设边生产、甚至只生产不建设;改扩建矿井不能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建设手续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明确并得到落实,要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不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认真落实;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的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不能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不存在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批准的停产整顿或技改方案并严格执行。
列入今年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煤矿要立即进入关闭程序,按规定履行相关关闭退出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过渡”或“回撤”;要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同意回撤的要有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批准;不能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要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和地方监管责任。
对于托管煤矿,承托方安全资质要符合规定;明确并落实承托方、委托方各项安全生产责任。
长期停产停工或“僵尸”煤矿要逐矿落实属地盯守或巡查责任,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巡查,市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巡查,县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巡查,乡镇每周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巡查;要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经批准隐患整改的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标准和入井人数。
根据工作方案,7月底前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改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为落实整改阶段,10月8日至11月30日为复查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总结提高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监管监察执法计划等,进一步明确整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