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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革故鼎新报废机动车产业发展将进入新时代
2019/5/13 10:36:04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广受关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下称“新《办法》”) 近日正式发布,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报废机动车产业发展将进入新时代。 政策革广受关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下称“新《办法》”) 近日正式发布,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报废机动车产业发展将进入新时代。
政策革故鼎新,报废车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此次《办法》修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科学管理。
“放”,是政策改革的主要方向。但这“放”也有讲究,即放给市场,也放给下一管理层级,是贯彻中央深化改革的要求。更是相信市场的力量,能放给市场的尽量交给市场。
“管”,是政策中的重要突破。按照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精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建立和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合作,重在事中事后监管。
“服”,强调以市场服务为核心。新《办法》打破了对回收企业实行总量控制的传统管理方式,不再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实行“先照后证”。积极创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服务于民,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改革贵在行动,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只有认真贯彻落实,才能把政策从蓝图变成现实。新政策在执行中要重视创新、优化,对于在执行新政策中遇到的老问题,要分析好、解决好。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应用总结好,形成新的经验,推动产业发展和创新。
鼓励市场多元化、差异化、循环化发展
为了解决和应对报废机动车快速增长所带来的新问题,新《办法》放开“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再制造,打破旧的定价机制,尊重市场自由合理定价。
新《办法》按照“先照后证”要求,企业先申领营业执照后再申办资格认定。国家仍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第五条中,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此条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鼓励生产企业承担生产者责任精神。
随着打破行业垄断和壁垒,市场化将是行业发展的最终方向。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竞争力将受到市场的考验,企业的价值将面临重新评定。新企业和新资本的加入,必然会加剧市场竞争,导致市场出现不可避免的“阵痛期”。但以“新”破局,企业将在拥抱变化、差异竞争中逐渐崛起,也会有企业在变革中出局,特别是环保不达标、粗放经营的企业。所以企业如何创新,并将创新应用到运营中是未来回收拆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未来行业将呈现市场化、产业化、集约化、专业化等多元化发展的市场“新常态”,市场将突出环保思维、技术思维、变革思维、平台思维、互联网思维,形成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新常态下的新格局及新业态。
根据新《办法》第十二条:拆解后“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作为废金属处理。“五大总成”的松绑不仅适应循环经济需要,更能为回收企业稳基础增效益,将对机动车循环产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由于“五大总成”再制造在国内仍处于起步阶段,在交易标准和方式上仍需要探索。未来几年,受政策层面引导、不断增长的再制造产业需求、绿色发展激励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将会推动整个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规模不断增长。同时《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等配套政策出台,将帮助整个行业走向理性与成熟。
新《办法》提出“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从消费市场的需求角度来看,“回用件”的市场尚未被完全释放, 该条文将对未来市场创造出较大潜力空间, 也完全符合产业发展路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伴随着循环经济产业全面进入消费者的生活, 消费者对“再制造件”、“回用件”的态度也会从早期的迟疑观望逐步转变为欣然接受。
其次,在回收拆解企业“回收难,盈利难”与机动车车主的“残值低、积极性低”之间的矛盾得以缓解,对市场有良性推动作用。
新《办法》落地后,将在多方面鼓励和引导市场走向精细化拆解、合理化循环的路线,有望进一步提升机动车循环利用率和零部件再制造市场空间。
政策强化企业责任与安全环保理念
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涉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等相关问题,是机动车循环经济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新《办法》在机动车拆解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中着重强调: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拆解场地、拆解设备、环保设施以及操作规范;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新《办法》明确回收拆解的范围,将“汽车”调整为“机动车”。在第十一条中要求,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新《办法》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通过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认定书等行政处罚手段,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拆解企业进行惩处。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诚信体系。
日常监管的重点包括:报废车企业生产管理是否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是否伪造、变造;擅自拆解非法车辆;改装、拼装、倒卖机动车;“五大总成”未能按要求交售或处置;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车企业不具备新《办法》规定资质认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资质认定书。
突出透明阳光监管,责罚分明
报废机动车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必须要按最严格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管理。各方主体重新定位、确定职责,由此形成“新监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并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新《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依法打击报废车领域的各种违法行为。对于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由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车及所有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回收拆解企业应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并上传至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
面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制度体系的核心调整转变,企业需重新思考自身定位、发展模式、管理体系等,转向以法律规范为框架、行业自律为基础的市场化发展模式。
展望未来,新的细分市场、新的业态模式、新的技术革新、新的产业链价值及新的管理方式将是国内报废车市场五大值得期待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