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印发《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据农业农村部2月11日消息,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监测工作,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现已印发。
总体要求为各省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明确抽样和检验责任,强化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各省组织监督抽检时,抽检对象要涵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检时,重点抽取非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各省承担的监督抽检任务数量见附录1。兽用抗菌药抽检比例不得低于40%;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数应占总数的3%——10%,消毒剂兽药产品抽检比例不低于3%,上述产品的主产区、主销区以及用量较大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抽检比例;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指定兽药品种的抽检数量应不少于全年抽检批数的20%;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省(市)在进口兽药通关时加大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抽检力度。各地要将监督抽检结果按时报送中监所。
同时要求,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重点抽检强制免疫用疫苗、近5年未被抽检的企业、未开展过监督检验的品种、涉嫌违法改变制苗用菌(毒)种以及上年度列入监督抽检通报的产品,抽样应覆盖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加强非洲猪瘟诊断试剂盒检验、猪用生物制品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和禽用活疫苗外源病毒检验等监督检验。进一步增加抽检品种,逐步做到所有兽用生物制品品种全覆盖。
通知要求各地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严格执行抽检计划规定程序,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开展立案查处工作,切实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能和监督执法效率。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规定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对经认定为假兽药的,一律按照假兽药信息报送,不得作为监督抽检质量不合格产品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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