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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全国首部省域公共数据开放立法
2020/6/18 9:09:54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7日正式公开发布。该《办法》是继上海之后的全国第二部公共数据开放地方立法,也是全国首部省域公共数据开放立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7日正式公开发布。该《办法》是继上海之后的全国第二部公共数据开放地方立法,也是全国首部省域公共数据开放立法。
《办法》围绕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开放、促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发展、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提出浙江方案和措施。也首次明确了大数据局主管部门法定地位和相应的责任,并特别规定了专家委员会制度。
哪些数据可开放?《办法》从技术和行为性质两方面界定了公共数据开放的定义,以与政府信息公开等具体行政行为相区别。
同时,根据数据开放的风险程度,将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三类,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别设置了有差异的开放方式。此外,《办法》要求优先和重点开放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公共数据,在确定开放重点时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针对公众关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问题,《办法》专设“数据安全”一章作约束,如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安全管理贯穿于公共数据采集、归集、清洗、共享、开放、利用和销毁的全过程,按照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公共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者不当利用。
《办法》还明确公共数据以省市两级平台统一开放为原则,要求所有数据均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开放,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纳入平台统一开放的,应当事先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职责、大数据局的主管部门地位和责任等,同时赋予了公共数据开放主体相应的监督管理职权,并对评价考核、培训、风险处置等作了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公共数据开放是一项探索性工作且涉及较多专业技术问题,为更好地推动各地的开放工作,《办法》明确了容错免责制度、专家委员会制度。
2018年,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将浙江确定为开展公共数据开放5个试点省市之一。2019年,“中国开放数林指数”评价中,浙江位列全国第2名,在平台层、数据层等单项评价指标上均为第1名。
浙江省大数据局方面认为,制定办法是确保浙江在公共数据开放领域“重要窗口”地位的重大举措,也是解决公共数据开放领域瓶颈问题的现实需要。
目前,浙江在数据开放工作上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如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数据开放范围较小、数据开放含金量不高、部分领域数据质量有待提升、数据开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有待强化、部门担心数据开放产生风险后被追责等,需要通过立法的制度设计逐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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