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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2020/8/28 11:10:00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近日,《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二条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第三十二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近日,《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二条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第三十二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
(六)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
(七)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称和文字描述的;
(八)使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的;
(九)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的;
(十)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引起争议的,是其中的(五)(六)。
为什么人们会特别关注这两项内容呢?原因很简单。一段时间以来,这些“不”已经成为食品品质的标志。一旦《办法》实施,消费者辨别食品品质就少了这样一条简单直接的渠道。
食品应该如何标识,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政府监管食品安全是必要的,但纠缠于某些细节,从而套住“看不见的手”,让消费者感到不便利的做法是要不得的。如果厂商给出的标识是假的,那么监管部门当然要管住,而且要严管。至于那些不属于虚假标识的,我认为没有必要作此类限制。
民以食为天。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关于“食”,要求是不一样的。在那个食品高度短缺的时代,人类首先要解决的是饥饿问题。有助于粮食产量增加的,能解决饥饿问题的农业科技都是受欢迎的。在这个时候,甚至有一些不确定性的农业科技,也可以被容忍。争议很大的转基因食品,就是一例。如果人都要饿死了,那么谁还能管吃了多年之后可能得什么病呢?结果有不确定性,科技还在进步,这样,转基因食品的推广就有了现实土壤。但是,社会的发展还是应该赋予人们选择权和知情权。这就是转基因食品即使可以推广,也需要标明的原因。
《办法》规定: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不得标注,这明显与广大消费者的诉求不符合。
前些年,爆出某部委幼儿园专门强调不提供转基因食品,引起轩然大波,背后就是政策的公信力问题受到质疑。当然,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幼儿园的孩子应该比成年人有更多的保护,多年后影响不确定性的食品不让孩子吃,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问题的关键是,有关部门不要武断地说转基因食品肯定无害。当社会对转基因食品还没有定论的时候,要求转基因食品标注是必要的,其他食品厂商也应该有标识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等的权利。这不仅仅是厂商之间的竞争问题,而且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转基因食品,连科学家之间都有争议,一般消费者哪能辨别。简单的处理办法更有效:你们自己认为无害,你们自己消费就好了,没有必要将此强加于人。
吃饱还需要吃好。经济社会的发展体现在消费选择的多样性上。有人认为这样的食品没问题,而且可以低价获得,那么他们买就好了。让不买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可以更方便地找到这样的食品,才更符合消费者的需要。没有必要设定限制标识,这不利于消费升级。
《办法》(五)规定: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不得标注,和当下的消费者需求有较大偏差。这涉及如何看待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添加剂问题越来越受关注。对食品添加剂的作用要一分为二,要客观看待食品添加剂对人类的贡献。如果没有食品添加剂,那么不少食品就无法保存,人类食谱的多样性不知道要做多少牺牲。这种贡献不仅仅在食品保存上,而且还体现在对食品口味的改善上。随着社会发展和消费升级,人们对生鲜食品和原始状态食品的需求相应增加,在这个时候,人们自然会更多地关注食品添加剂问题。标识是人们了解食品最便捷的办法,让标识更好地服务消费升级,应该是《办法》制定的基本出发点。
前些年研究食盐专卖制度,对食盐成分专门做了研究。有关专业人士告诉我,有些工业盐的标准要求不一定低于食盐。由此,我明白了为什么广东佛山曾经有一家食品厂用工业盐作为原料,但生产出来的食品是合格的。我们看到工业盐,往往想当然地将它和工业酒精相提并论。喝了加工业酒精的所谓白酒可能会失明,甚至会死亡,但食用工业盐可能不会有这样的结果。在食盐专卖制度下,食盐专卖更多地和财政收入相关。
关于食盐,这些年有两个问题引起较大争论。
一是加碘盐。加碘盐对大脖子病有用,因此应肯定它的作用,但不是每个人都需要补充碘。这样,最好的办法就是同时充分供应加碘盐和不加碘盐,并加以清晰标识。有的地区根据个人情况决定购买。《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此标识有明确规定,符合消费者的需要。食品标识就是应该这样将食品所含的原料以最全面的方式展示给消费者,而且不会误导消费者消费。
二是食盐抗结剂。在生活水平较低的时候,一般消费者不可能关心这个问题。直到某一天,有人说出这个问题,并谈到抗结剂就是什么氰化物,马上就引起关注。食盐中有毒药之王氰化物?不可能的吧。一查资料,吓了一跳。抗结剂有一种是亚铁氰化钾。既然是允许添加的,那么它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但一般的解释都是合理的添加量不会有问题。那么,作为普通消费者,为什么要去冒风险呢?市场在分化,消费者在分化,这就是消费升级。我们已经看到一些食盐已经明确标明不含抗结剂,这有什么不好呢?完全没有禁止的必要!
前些年讨论山西老陈醋标准,也涉及食品添加剂问题。也是在那场讨论中,我知道了陈醋酸度达到6°不用加苯甲酸钠,不用加任何防腐剂,就可以保证食品质量。我在超市货架上看到一些陈醋酸度不到6°,也没加苯甲酸钠;我也看到有的陈醋酸度达到6°,仍加苯甲酸钠。
到底是因为这些陈醋不是山西老陈醋,还是因为这些陈醋用了更加独特的工艺?我没有细究,也没有过多的时间去了解这是为什么。我对苯甲酸钠本身没什么感觉,一直认为既然是准许添加的,那一定是在安全范围内的。但出于本能的反应,以后购物时我就特别注意是不是含有苯甲酸钠。对于这类价格不算太高的日常食品,能多一点安全保障是一点。以此类推,购买酱油,我也会注意是不是含有苯甲酸钠,当然也会注意其他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与工业化时代的食品联系在一起。社会发展到今天,不少人对食品的追求是越简单越好。酸奶,能不添加就不添加,那样才可能老酸奶的味道。当然,作为原料的牛奶是基础。如果牛奶品质不能保证,所谓的奶香是不可能有的。现在的酸奶有一部分是在复原乳的基础之上加工的。《办法》第二十八条对“复原乳”标识的规定就很受欢迎。有些厂商专门强调酸奶添加的原料很少,对于消费者辨别食品是有帮助的,也不应该禁止。
时至今日,食品消费的升级,让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消费原生态的食品。这没有什么对错之分。至于有人强调原生态不一定健康,那涉及食品品质标准问题,只要符合安全标准,就不应该说什么。有的厂商强调自己是大自然的搬运工,强调所销售的是大自然的恩赐,显然饮用水不消毒,不对微生物作适当处理,肯定是不行的,除此之外,还需要添加什么吗?传递信息的标识,只要不造假,不做违法不违反社会道德的推广,就不应该禁止。食品安全是底线。食品标识标注不含某种食品添加剂是对食品标准的更高要求,让消费者更容易辨认,何错之有?从消费者主权来看,只要不是虚假标识,就是可以接受的。
食品标识不含什么会不会构成不公平竞争呢?不会!这是市场需要的竞争,商品的差异性才会因此凸显。这会不会让一些企业受到伤害?会。行业协会可以说某些企业受影响,但这要求的是企业进步,而不是拉低标准。靠降低标准来维持所谓的公平竞争,最终损害的不只是企业自身,而且更重要的是损害所有消费者的利益。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食品标识的规定,同样应服从这个目标。进入新时代,面对消费升级换代,我们的社会,需要的是更多选择机会和更多更明确标识的食品。删除《办法》中那些没有必要禁止的内容,才是适应消费升级换代需要的,是会受到老百姓欢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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