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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改后公布实施
2020/8/31 11:10:00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日前,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宣布《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日前,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宣布《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今年7月29日批准,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包括《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除修正相关职能部门名称和权责表述外,个人及单位违规行为处罚罚金的上限较修改前均有提升,个人违规情节严重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前,个人违规行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新的修改条文规定,“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投放废弃的大件家具或者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违反条例的罚金标准大幅提高。根据修改的条例,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广州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公布处罚结果。修改前,处罚的罚金标准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罚金从“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罚金也从此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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