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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废纸卖630万元 人大代表六年PK合同诈骗
2020/9/27 18:21:47 来源:法制与社会杂志社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一张废纸,能卖630万元,也许只有天方夜谭才会有的事。但现实生活中...一张废纸,能卖630万元,也许只有天方夜谭才会有的事。但现实生活中,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大代表、企业家李振光就遇到这样的真事,河源市汇通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发起人让一张废纸真的卖了630万元,他自己还就是这张废纸的买主……
美丽的“陷阱”
这事得从2011年广东省东源县曾田镇说起,当时,人们发现该镇以莆田村为中心的地带富含高岭土矿,包括李振光在内的许多企业老板都希望能取得此矿区的采矿权,当他们正式申办采矿许可证时,却得知该矿区已经被汇通公司申办了,大家只得高兴而来扫兴而归。
2013年,当李振光都快忘记这事时,汇通公司发起人找到他,说要整体转让公司及全部股份,公司名下有李振光梦寐以求的高岭土矿《采矿许可证》。汇通公司发起人编制的《股权转让协议》,全部股权作价630万元,预付定金100万元,签订合同后,再分期付余款53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载明:“汇通公司于2011年8月3日获得河源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416002011087130117001),取得了东源县曾田镇莆田村矿区范围内的高岭土的合法采矿权……”“甲方保证汇通公司拥有的采矿权的真实性(详见下图)。”
(图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四条第1项第6款截图,载明:“保证汇通公司拥有的采矿权的真实性。”)
协议签订后,李振光便按约定把100万元预付定金汇给了汇通公司股东。在办理公司财产移交时,李振光发现,汇通公司名下的《采矿许可证》因欠费没有通过年检,更为重要的是采矿区属于国家生态公益林严格控制保护区。根据《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除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国家一级公益林基地。”根据这一规定,汇通公司名下《采矿许可证》项目没有得到林业部门的批准,根本就不能使用。
“相当于630万元,买了一张废纸!”李振光懵了。这时他才明白所谓的股权转让实质是一个美丽的“陷阱”,汇通公司发起人之所以要把矿随股权转给他,其知道《采矿许可证》实质无法实现采矿,乘机骗取钱财。
(图为汇通公司股权转让移交表截图,载明:除了《采矿许可证》无任何财产,银行没有往来明细,相当于630万元买了一张废纸)
真理被蒙尘
李振光自然不愿意支付余款,并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对方却要求他继续履约,双方僵持不下。汇通公司发起人首先把李振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他继续履约支付余款及违约金,理由是李振光支付100万元定金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与此同时,李振光也发起了反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判决汇通公司发起人退还100万元定金。其理由是,他之所以“不支付余款,是按合同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汇通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财产,连注册资本200万元都是虚假的,尤其是汇通公司发起人隐瞒“《采矿许可证》欠费,没有年检”“没有取得林业部门的许可”,根本不能凭《采矿许可证》从事高岭土矿开采。
“汇通公司发起人隐瞒事实真相,是根本性违约,涉嫌合同诈骗,法院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和退还定金是天经地义的事。”李振光开始坚定自己站在真理的一方,相信一定会赢这场官司,可万万没有想到是,法院的判决与他的预料完全相反。
2016年1月15日,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汇通公司发起人)主要义务是将股权转让给被告(李振光),且原告已将约定的股权转让给了被告,并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因此,被告主张未按约定支持股权转让款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振光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林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股权转让款477万元及从2014年4月7日起以47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率计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止;二、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李振光进行了上诉,2016年10月9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粤16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为李振光被判继续履行合同截图)
(图为李振光上诉被驳回截图)
李振光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11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民申7050民事裁定,“驳回李振光的再审申请”。
三级法院判决都支持一张废纸卖了630万元的汇通公司发起人,李振光输了官司,但他并没气馁。
2017年,李振光聘请了专打疑难官司的律师,起诉汇通公司发起人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2017年10月13日,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粤1602民初1000号判决认定:李振光是重复起,驳回诉讼请求。
李振光进行了上诉,2018年8月21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粤16民终56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为李振光再次起诉被再次驳回截图)
(图为李振光再次上诉被再次驳回截图)
李振光又再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同样被驳回。
李振光就(2016)粤16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抗诉),2018年 8月21日,河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河检民(行)监【2018】4416000001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李振光的监督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4月27日,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河源市汇通矿业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涉嫌违法抽逃出资案件线索转办告知书》载明:“经我局初步调查该案达到移送标准,我局已于2018年4月10日移送至东源县公安局进行调查、处理(见下图)。”
(图为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汇通公司抽逃出资涉嫌犯罪的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4条规定,国家机关依职权认定的事实推定为真实,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本案证据证明:汇通公司发起人明知道抽逃全部出资,明知道《采矿许可证》不能使用,却还诱骗李振光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明知道是捏造事实的虚假债权630万元却向法院起诉,明显涉嫌抽逃出资和合同诈骗及虚假诉讼。
“明明对方将公司股权全部抽逃后,利用无法开采的《采矿权证》
采用虚假陈述的手段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相当于一张废纸卖了630万元 ,居然,他们还持虚假陈述和捏造虚假债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向法院起诉,分明是他们与律师恶意串通提起的虚假诉讼,谁都一眼能看明白的事,而法院居然支持汇通公司发起人的这一系列涉嫌犯罪行为?”李振光想不明白。更让他愤怒的是,行政机关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材料遭拒、亲自到当地公安机关控告犯罪遭拒、亲自向检察机关请求立案监督遭拒。
李振光的资产被冻结,并被列入了“老赖”黑名单,但他仍然坚信,最终正义不可能被邪恶的诈骗所压倒,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绝大多数法官是人民的公仆,会公平正义的审判,他所遭遇的不公平判决只是偶然巧合的个别现象。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抱着最后的希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控告汇通公司发起人虚构股权、利用不能使用的《采矿许可证》实施合同诈骗,以及利用虚假陈述的协议取得的虚假债权,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行为。
正义的曙光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注下,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启动了监督程序,并于2019年7月2日作出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粤检民(行)复查【2018】44000000323号(以下简称《抗诉书》)。《抗诉书》认为,“双方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其主要目的是以股权转让的形式间接转移汇通公司的采矿权的控制权。”其理由为,汇通公司股东虽然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和部分证照变更登记,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合同签订时汇通公司除了案涉《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采矿权外,还存在其他资产,可以佐证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汇通公司的全部资产为《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采矿权。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进行整体分析,可以认定双方签订案涉合同《股权转让协议书》,以630万元的价格转让汇通公司100%的股权,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以股权转让的形式间接转让汇通公司采矿权的控制权。”
(图为广东省检察院《抗诉书》15页截图)
《抗诉书》指出,东源县生态林管理中心2017年5月2日出具的《证明》显示:汇通公司高岭土矿区“于2010年调入省级生态公益林,2012年纳入国家二级生态公益林……”“根据《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严格控制勘察、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东源县林业局2019年6月14日出具的《关于协助核查河源市汇通矿业有限公司矿区有关事项的复函》载明,“涉案采矿区‘属于严格控制开采矿藏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区域’‘开采高岭土矿需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上述证据可以证明2013年9月12日双方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前,案涉高岭土矿区域已属于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汇通公司在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时并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是否获得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图为东源县林业局复函截图,载明:案涉矿区属于国家生态公益林、未取得林业部门许可)
《抗诉书》还指出,“《东源县国土资源局关于2013年度矿山年检结果的函》(东国土资函【2015】70号)显示,‘因汇通公司高岭土矿存在未按规定缴交矿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交土地复垦款、申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问题,确定曾田高岭土矿2013年年检不合格。’”“东源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6月11日出具的《关于协助核查河源市汇通矿业有限公司矿区有关事项的复函》载明,‘汇通公司2013年未按文件规定缴交矿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时,汇通公司仍欠缴矿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图为东源县自然资源局出函截图,载明汇通公司2013年9月12日签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时》仍未缴交相关费用,年检不合格)
《抗诉书》进一步指出,汇通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汇通公司拥有的采矿权真实性”,导致李振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购买汇通公司100%股权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
《抗诉书》最后指出,“李振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可视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李振光反诉请求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及退还100万元定金,具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驳回李振光关于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退还100万元定金的反诉请求,并判令李振光继续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故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图为《抗诉书》第18页、19页截图)
2020年9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再4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6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图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再477号民事裁定书部分内容截图)
美中不足的是,本案查明的事实足以证明,汇通公司发起人明知股权出资全部抽逃,《采矿许可证》不能使用,却捏造股权630万元整体转让公司,诱骗李振光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以转让协议书形成的虚假债权而向法院起诉,属于合同诈骗和虚假诉讼,涉嫌犯罪,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依据。此外,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据显示,汇通公司发起人确有抽逃出资涉嫌犯罪行为。而高院没有依法及时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查处,没有依法直接驳回汇通公司发起人提起的虚假诉讼,而是发回重审。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还是让人们看到了真理和正义曙光。
李振光决心继续依法控告犯罪,至直将合同诈骗和虚假诉讼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以维护法律尊严!
我们为李振光获得正义的曙光而高兴,为公平正义、明察秋毫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而点赞,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秉公执法的法官点赞,同时,我们也期待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在重审中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我们相信,法院支持一张废纸卖630万元颠倒是非黑白的判决,只是偶尔个别现象;法院,这道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不会让正义“缺席”,不会辜负人民的重托,更不会为党和政府抹黑,让人民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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