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讯l新安润咨询“中韩化学品法规修订主题研讨会”圆满结束
2020/12/30 13:53:28 来源:艾瑞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2020年12月16日,新安润(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润咨询”)和韩国著名化学品法规咨询公司联合举办了“中韩化学品法规修订主题网络研讨会“2020年12月16日,新安润(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润咨询”)和韩国著名化学品法规咨询公司联合举办了“中韩化学品法规修订主题网络研讨会“,新安润咨询请到中韩两位资深法规专家,其中韩国咨询公司的金老师从法规背景、修订重点、信息保密申请、OR代理人、企业应对方案等几个方面入手,详细介绍了韩国产业安全法修订-MSDS编制及应对方法,帮助企业全面认识这次法规修订的影响以及应对方法。新安润咨询的张老师对中国新化学物质法规修订进行了精准解读,并介绍了法规修订重点、新化学物质申报应对,衔接政策等方面的内容。本期网络研讨会共有来自中韩两国约50名学员参加。
研讨会Q&A环节,学员和老师们积极交流互动,由此新安润咨询为大家列举部分会议互动问题,如下:
韩国产业安全法修订-MSDS编制及应对主题
1. 问:SDS的OR和K-REACH的OR冲突吗?是否需要是同一个OR?
答:不冲突的,法规不同,OR申报的审批机构也不同,无需为同一个OR。
2. 问:如果产品整体没有GHS分类,是否可以不用做SDS备案?
答:可以这么理解,但需要注意分类标准是“韩国产业安全法中规定的GHS分类”。
中国新化学物质法规修订解读
1. 问:年度报告按照新规做还是按照老法规做?新规的话,要求是常规证上要求提交年报的,老证貌似都没有吧,怎么做?这方面是不是还没有出详细的说明?
答:《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定,“常规登记证上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要求的,登记证持有人或者其指定代理人应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登记之日次年起,每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0年10月26发布)规定,属于7号令第三条规定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还应当按照12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据此,2021年1月1日12号令生效后根据12号令要求执行,12号令下取得的登记证载明要求提交年报的,依规定提交相应年报;7号令下取得的登记证,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应提交年报。
2. 问:我们有一个原料,想要使用,但是原料生产商没有针对这个原料做新化学物质申报,我们想要自己申报,是否可行?
答:如非“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和“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的物质,新化学物质的申报人应为生产者或进口商。即若原料生产商为境外企业,那么贵公司作为进口商可以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若原料生产商为境内企业,那么原则上只有生产商可作为申报人。
3. 问:我们计划通过产品说明书后者MSDS向下游传递,但是传递证据比较难收集,是否需要下游提交“已收到新化学物质相关提醒文件“这样哦报告呢?
答:若下游可提交类似“已收到新化学物质相关提醒文件“报告,证据完整性可以得到很好的保证,若不能提供,可将传递信息的电子邮件存档备查。
4. 问:我们的新化学物质是没有危害性的新化学物质,那么公司在操作时,是否需要记录销售的所有情况?
答:销售情况包括下游用户信息、出售量、出售日期等、属于新化学物质活动的存档资料,应进行记录并保存备查。
5. 问:新化学物质的跟踪管理,需要做到什么程度?
答:12号令下,新化学物质的跟踪管理包括信息传递、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新危害信息与环境风险跟踪、资料保存、接受环境监督管理、列入名录等。
关于本次培训,两位专家老师都精心准备了PPT讲解材料,如果您对本次培训的主题感兴趣,想获取本次PPT培训材料,欢迎联系新安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