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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征求意见
2021/3/28 9:09:56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备受关注的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规范已在业内征求意见。1月6日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备受关注的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规范已在业内征求意见。1月6日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对互联网人身保险的经营门槛、专属产品范围等做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需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通知》还对互联网人身险销售范围做出调整。《通知》表示,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其中年金险互联网销售门槛明显提高。《通知》显示,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二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三是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四是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五是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一中型险企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对中小保险公司而言难度较大,仅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就难以达到。不过,由于该规定影响范围较大,银保监会也给予保险公司较长过渡期。《通知》表示,对于已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充分评估、提前预案的前提下完成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整改,并于2022年1月1日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