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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驶入健康发展轨道
2021/4/2 11:09:58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积极应对网络安全威胁、有效化解网络安全风险,是互联网时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2月1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开始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平台建积极应对网络安全威胁、有效化解网络安全风险,是互联网时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2月1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开始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平台建设、营销管理、理赔售后上将更加规范,互联网保险行业在未来也将迎来更健康的发展环境。
《办法》通过概念的厘清,有助于更好地界定互联网保险业务与传统保险业务。同时,《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及互联网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以及保险经纪人)为互联网保险机构。
在保险代理人中,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取得互联网保险业务代理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也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这对于银行业以及具备兼业代理资质的互联网公司将是一大利好。但同时,监管部门明确指出保险代理人不包括个人保险代理人。
此外,《办法》对保险机构的行为准则也做出了具体说明。如互联网保险公司不得线下销售或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传统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统一、垂直管理;保险中介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的简称应清晰标识所属行业细分类别,不得使用“XX保险”或“XX保险平台”等容易混淆行业类别的字样或宣传用语;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须独立运营,不得将业务转让或委托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等。这些细则都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准则。
一直以来,因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一些互联网平台与互联网机构存在无照经营的情况。《办法》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经营原则,要求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与销售人员都必须通过银保监会的资质认证,获得批准和经营许可。这也就意味着,仅作为一个互联网平台或自媒体人,而不持牌或者不持证,不论企业还是个人,都没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权限。
银保监会为了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要求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客户只能在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界面投保。
众所周知,近年来一些互联网保险展业人员侵害消费者权益、滥用互联网技术盗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监管部门特别加强了对展业人员持证经营的监管,要求展业人员通过个人社交软件进行保险宣传,必须用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宣传材料,且在明显位置标明个人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此外,《办法》还提出互联网保险机构及其自营平台应当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监测、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应当开展网络安全定级备案,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并且对具有保险销售或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在信息管理与业务系统上提出了更高等级的安全防护要求。
互联网保险不仅是销售渠道,更是经营方式和服务形态。《办法》鼓励保险机构将互联网场景以及互联网技术与保险业务融合发展,开发保障范围广、服务多层次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同时要求互联网保险中介机构加快建立数据库,支持其开展基于数据创新应用的风险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调查、防灾减损等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进一步拓宽了互联网保险的经营范围和区域。如对于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要可以满足相关条件,可以在全国范围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这也就意味着,在未来,诸如年金险、重疾险等保险产品有望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保险的形式惠及更多有需要的消费者,从而进一步拓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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