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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汽车“三包”规定正式发布 推动我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1/10/13 15:08:57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最新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在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版规定废止。 推动汽车产业高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最新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在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版规定废止。
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在汽车行业也有其专属的“三包”政策,目前应用的是于2013年1月5日出台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保障了很多消费者的权益。
近年来,随着国家鼓励推广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销量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21年6月底,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达603万辆,占汽车总量的2.1%。
然而,涉及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问题越来越多。据中消协发布的《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20年汽车投诉达34897件,同比增长1.64%。汽车质量、销售合同和售后服务,与新能源汽车成为汽车投诉的四大问题。而且,目前的汽车“三包”法无法完全适应当今消费者的需求,或者目前的销售模式,由此,新版汽车“三包”规定应运而生,于明年正式实施。
“我国是汽车生产、销售、使用大国。对每个家庭来讲,汽车都是名副其实的‘大件’商品,其质量问题往往成为消费者的揪心事。《规定》的出台,紧贴国家发展战略,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近年来发生的汽车‘三包’热点事件,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对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我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发挥积极作用。”中研普华研究员李学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
资深产业经济观察家梁振鹏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规定》的出台,一方面,增加了与新能源汽车、电动车相关内容,产品的覆盖更具体、更全面。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有利于汽车市场的规范发展、提升消费者购买汽车积极性以及保障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有合法的依据。”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记者注意到,《规定》为适应产业发展和消费升级需要,扩大了家用汽车“三包”调整范围。针对家用电动汽车快速发展的情况,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对家用皮卡车实施“三包”,保护皮卡车消费者权益,促进皮卡车行业快速发展;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纳入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防治力度。
李学指出,首先,新规在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增加了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三包”相关要求,弥补了之前未对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三包”进行明确规定的立法漏洞。比如,《规定》第九条规定“三包”凭证应当包括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其次,新规第四十条扩充家用汽车产品的概念,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皮卡车也列入家用汽车产品范畴,适用本‘三包’规定。”李学说道。
同时,《规定》明确指出,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
对于新增7日可退换条款的目的,梁振鹏分析指出,因为个别经销商、汽车厂家将翻新的汽车、有质量问题的二手汽车都当做新车来进行销售,这种情况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屡见不鲜,新增7日可退换条款,消费者可以在购买车之后,不论是自行检测还是在使用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都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李学也向记者分析指出,主要是进一步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也是对家用汽车的质量起了督促提高的作用。
此外,《规定》还释放了多项利好。
《规定》中第七条指出: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李学表示,在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新规相比旧规增加家用汽车产品还应当符合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这将消费者与生产者约定量身定制个性化家用汽车产品的质量要求也纳入“三包”管理范畴之中。
《规定》中,第八条将“产品一致性证书”明确作为基本随车文件,并且,新规第九条将“三包”凭证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整合罗列,比如将“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使用补偿系数”、“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直接规定为“三包”凭证必须列明的内容告知消费者。
“该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三包’凭证信息及随车文件范围,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李学说道。
总体来看,“旧规总共48条,新规缩减为42条,新规对旧规部分条文从体例、用语方面进行了优化、精简,更加突出实用性。同时,新规弥补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及皮卡车汽车产品‘三包’规定的空白,并对‘三包’内容体系化、规范化,严格经营者的三包责任,提高消费者享受‘三包’服务的水平,家用汽车行业也将在‘三包’新规的规范和引导下蓬勃发展。”李学说道。(记者 邵志媛)
转自:中国产经新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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