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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TLAC管理办法落定 对四大行有何影响?
2021/11/3 12:25:03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为有效防范大型金融机构的“大而不倒”问题,TLAC(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规则在我国正式落地实施。 10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为有效防范大型金融机构的“大而不倒”问题,TLAC(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规则在我国正式落地实施。
10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加权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16%、2028年初达到18%,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6%、2028年初达到6.75%。
央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影响正面,将引导其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提高稳健经营水平,更加注重业务发展与风险抵御能力相匹配,有利于控制其非理性扩张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促进其向多元化、综合化的方向转型。
同时,《办法》对标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实践,对我国银行参与全球化竞争也具有积极意义。
增强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能力
此次《办法》立足国内银行实际,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做法充分接轨,在总损失吸收能力指标设置、达标要求、合格工具标准等方面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监管规则保持一致。
具体来看,《办法》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对记者表示,在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中,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的监管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未来一段时间,相关工具创新和监管细则还会陆续出台。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此次《办法》出台,意味着“中国版TLAC”落地,标志着我国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这也为下一步我国完善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提供了重要借鉴。
TLAC补充工具箱丰富新型工具获明确
梳理《办法》可以发现,新型TLAC工具正式亮相——满足相关条件的资本工具、非资本债务工具等均可计入TLAC。
这其中,非资本债务工具为新增的可计入工具,有助于丰富银行TLAC补充方式,满足国际监管要求。
从国际实践看,TLAC工具中的重要品种是非资本债务工具,2018年国际上发行的3600亿美元TLAC工具中,高级无担保债券占比68.9%,非优先高级债券占比14.4%。
业内人士认为,TLAC债券的期限超过一年即可,更具有灵活性,有助于商业银行丰富主动负债的期限结构,提升久期管理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契合了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商业银行负债转型的诉求。同时债券品种的丰富也有助于债券市场完善定价机制、健全收益率曲线。
可以预见,未来数年,工农中建四大行将分批、分步发行TLAC工具,尤其是非资本债务工具。总体上看,四大行TLAC工具发行不会明显推高债券市场利率,并对其他债券品种产生挤出效应。
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压力不大
此次《办法》的出台早有铺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于去年9月底发布《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如今,时隔一年,《办法》正式出台,对提高我国大型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增强金融体系稳健性,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阶段,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是我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这意味着,四大行将在未来的数年内分批发行TLAC工具,力争在2025年初达标。具体来看,《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有何影响?
央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符合市场预期,考虑到配套政策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压力不大,在其经营承受范围内,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
温彬表示,工农中建四大行作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执行TLAC要求过程中,若单纯依靠利润内生补充资本,则可能限制资产投放和增速,因此要更加注重创新设计、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有效达到监管要求,维护经济金融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25年初达到相应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目前距离达标时点还有三年多的过渡期。
央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指导和推动相关银行建立完善的总损失吸收能力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稳妥有序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逐步达到监管要求,维护经济金融稳定。
转自: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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