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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市场迎新规将于明年2月起施行
2021/11/8 9:09:55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2600余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迎来新的市场准入规则。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对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进行统一规范,进一步明确保险中介行政许2600余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迎来新的市场准入规则。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对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进行统一规范,进一步明确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的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以提高保险中介许可及备案事项的办事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办法》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一直存在着中介机构数量庞大、经营水平参差不齐等多方面问题。本次发布的《办法》相较于之前对经纪、代理和公估机构的监管规定更加细化,代理、经纪、公估三大保险中介主体准入规定统一整合的同时,准入门槛亦进一步提升。
其中,根据《办法》,申请保险专业代理、经纪业务许可需满足多个条件,尤其是注册资本要求较高。具体来看,注册资本需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相比现行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金要求没有变化,而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由1000万元提升至2000万元。
《办法》同时明确了禁止申请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的五类股东: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股东的情形。
《办法》还将申请保险代理、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业务许可纳入统一管理。申请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需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至少有1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管拟任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管,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管,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等。
此外,针对市场上长期存在的、通过连续聘请临时负责人逃避高管任职资格审查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其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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