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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2022/1/26 9:09:55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何为公共数据?公共数据该如何实现共享与开放?1月24日,《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 所谓“公共数据”,即《何为公共数据?公共数据该如何实现共享与开放?1月24日,《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
所谓“公共数据”,即《条例》按照党政机关整体智治的要求,明确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同时规定,根据浙江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
为构建公共数据有序开放,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同时保证公共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条例》规定:一是要求分类开放,根据风险程度,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数据三类;二是明确开放范围和重点,要求制定开放目录和年度开放重点清单,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等方面的数据;三是规定开放属性确定机制,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收集、产生的数据进行评估,科学确定开放属性,并明确争议解决机制;四是明确受限开放条件和要求,规定申请获取受限开放数据应当具备数据存储、处理和安全防护能力等条件,并要求签订安全承诺书和开放利用协议,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会上,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大数据局局长金志鹏表示,“公共数据平台的重要职能就是要打破信息孤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可以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智能秒办”。以“浙里畅行”应用为例,金志鹏介绍春运期间,通过公共数据的开放使用,自驾返乡的人们可以通过手机应用了解高速公路拥堵以及收费站“开闭”情况。该《条例》旨在进一步保障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充分共享,真正提高群众的获得感。
此外,为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确保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四个方面的补充: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数据处理安全评估制度、强化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强化数据开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防控。
据了解,《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是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保障浙江数字化改革的基础性法规,共五十一条内容,明确提出打造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构建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制度。该《条例》已于1月2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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