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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出台 车险"高投低赔"仍未改观
2009/12/1 19:54:47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新《保险法》出台 车险"高投低赔"仍未改观天津南开区消费者魏先生反映,在车辆续保时保险公司仍要按重置价(新车购置价)投保,为此要多交300多元保费。按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但是天津市不少保险公司仍在继续执行旧车险条款,车险“高投低赔”现象仍未改观。
据了解,“高投低赔”是指车辆在使用一定年限后,实际价值已经小于新车价值,但在为旧车续保时,保险公司仍以新车价格来确定保额,导致保险金额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但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全车报废后,保险公司则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来赔偿。由于保费与保险金额挂钩,车主为保费要多交不少保费。
从今年10月1日起已经实施的新《保险法》第55条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南开区某车险工作人员表示,所谓“高投低赔”的潜规则从不存在,正确理解车损险定价标准应清楚车损险的构成,即全损与部分损失。全损与部分损失的定价是分开计算保额的,赔偿也是按不同标准赔偿的: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是按照实际价值、按照车辆发生损失前的同样车型价值赔付的。发生部分损失则是按照新的零备件、按照现有的人力、工时收费标准赔偿的。
和平区某车险工作人员也表示,车辆发生损坏后,赔付的是新零件,不可能找一个和全车同样折旧水平的零件来。全车新零备件的价格总和是一辆新车价格的三到四倍,按新车购置价来投保公司并不占便宜。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当前也有车险公司开始按照车辆折旧后的价值来投保,但在合同中又明确提出,车辆发生损失后,车主要按折旧率分担一定的修理费用。例如一辆3年的私家车,目前市场上同类型新车的价格为10万元,折旧后为6万元,如果按6万元上保险,一旦发生部分损失,更换新零件,花去1万元的修理费,这时保险公司不会足额赔偿,而是也要打6折,剩余的4000元,车主要自己掏。
业内人士表示,新《保险法》实施后,车险投保方面并没有变化,在车险保费方面,各家公司基本上都按照新车购置价格计算。法律的实施需要一个过渡过程,只有相关部门再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才能平息各方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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