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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
2015/1/16 21:31:53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4]2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统计局
能源局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
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的珠三角地区。本办法所称煤炭减量,是指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提高煤炭等能源利用效率直接减少煤炭消费。
本办法所称煤炭替代,是指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煤炭消费。
第二章目标与方案
第三条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负总责。具体目标是:到2017年,北京市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减少1300万吨,天津市减少1000万吨,河北省减少4000万吨,山东省减少2000万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于2015年6月底前,研究提出煤炭消费减量目标,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四条重点地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明确煤炭减量年度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和重点耗煤行业、企业。
第五条工作方案要提出煤炭减量具体措施和相应的削减数量,主要包括:
淘汰效率低、煤耗高、污染重的项目,重点是电力、钢铁、水泥、炼焦等行业落后产能项目。
节能重点工程,余热余压利用、燃煤电厂升级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项目。
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燃煤锅炉改造和分散落后锅炉淘汰项目。
“煤改气”、“煤改电”项目。
焦化、煤化工、工业窑炉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项目。
其它减量措施。
第六条工作方案应提出能源替代供应方案,确保合理用能:
因地制宜,优先利用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创新城镇用能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供暖以及热电冷联供。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或集热系统。加快新能源示范城市及其供热供气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在工业供热和民用供暖中的应用。积极推进北方地区利用风电供暖。
“先规划、再发展”,积极协调落实气源,有序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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