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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修改八稿仍无进展 能源改革缺失法律保障
2015/3/14 8:32:48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3月9日上午,全国政协分组讨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经济界别的讨论中,全国政协经济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吴新雄率先发言。吴新雄认为,国内现有能源法律体系与能3月9日上午,全国政协分组讨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经济界别的讨论中,全国政协经济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吴新雄率先发言。
吴新雄认为,国内现有能源法律体系与能源行业发展现状已经不相适应,应抓紧出台《能源法》,修订《电力法》。特别是当前分布式电源接入规模扩大,区域电网结构发生变化,旧有的法律法规成为能源发展的障碍。
在一旁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电投总经理陆启洲不断插话,“目前国内有《电力法》,但没有《能源法》。现有的法律法规甚至与政府部门简政放权的精神相矛盾,已有的法律条文也没有严格执行。”
例如,国家支持清洁能源发展,简化分布式光伏电站备案核准流程,但按照《电力法》规定个人售电必须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可再生能源法》提出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制,但实际上优先调度清洁能源的规定并未执行。
2014年6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在研究能源安全战略时,提出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启动能源领域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需要修订的法律法规包括,能源法、电力法、石油天然气、原子能法、能源监管条例等。
曾任国家电监会主席的吴新雄更是坦言,在能源监管上,监管规则、监管部门的权限没有法律上的保障,出现能源监管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
《电力法》修改八稿仍无进展
现行《电力法》在1995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这部在上世纪颁发的《电力法》,诸多条款已经与能源行业发展需要、能源改革的方向矛盾。
为鼓励分布式能源发展,国家能源局在2013年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同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但是按照《电力法》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这意味,分布式光伏项目直接售电属于违法;也与电力体制改革放开售电侧、增加市场主体的精神不符合。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能源局副局长王禹民,自2004年开始,王禹民任国家电监会副主席,2013年能源局与电监会合并后担任现职。在他的工作分工中,涉及能源改革和法律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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