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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使用新能源车船 免征车船税(全文)
2015/5/19 8:33:28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西藏、宁夏自治区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3.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3.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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