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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处理吸纳就业 专家处置僵尸企业避免下岗潮
2016/1/20 8:48:49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近一段时间,“僵尸企业”成为热词。尤其是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对持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后近一段时间,“僵尸企业”成为热词。尤其是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对持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 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后,清理处置“僵尸企业”有了时间表。专家指出,目前我国的“僵尸企业”问题正趋 严重,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负担。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取多方面有效措施,特别是要注重分类处理,避免一刀切。而对于这一过程所带来的短暂性问题,政府有能力处理好,人们不必担心出现下岗潮。
1、臃肿低效成负担
“僵尸企业”,主要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在京召开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要求2016年着力做好积极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
财政部数据显示,2015年前11个月,国有企业利润总额20424.7亿元,同比下降9.5%,中央企业14650.6亿元,同比下降10.4%;石油、石化和建材等行业实现利润同比降幅较大,钢铁、煤炭和有色行业继续亏损。
“僵尸企业”的出现并非偶然。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绛认为,“僵尸企业”有3个主要成因:一是改制成因,初期国有企业改革盛行部分改制而非整体改制;二是历史成因,一些当时因需成立的临时性企业遗留下来;三是企业自身经营机制原因。
2、分类处理寻突破
处置“僵尸企业”任重而道远。国资委主任张毅表示,处置“僵尸企业”是化解过剩产能、推进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绕不过的坎,是必须做的“手术”。
分类处理成为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良方。此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加强分类指导, 对不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重组,对持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 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
“就现状而言,分类指导非常必要。具体来看,实施分类指导一方面需要考虑到产业在国内经济的重 要性及贡献度,对于支柱产业中的企业既要清理也要有所保留,以推动支柱产业的发展日趋合理;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符合创新、环保等国家政策标准却又表现不佳 的企业,要加大扶持力度,避免处理‘僵尸企业’过程中的一刀切。”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经济贸易系教授何维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与此同时,国外经验教训值得关注。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员刘兴国撰文指出,处置“僵尸企业”,美国有成功经验:区别对待,政府不承担过大风险;日本则有失败教训:处理犹豫不决,致使大量富有活力的企业丧失成长机会。这些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和汲取。
3、吸纳就业有空间
随着处理“僵尸企业”的不断推进,一些人开始担心是否会引发新一轮“下岗潮”。对此,专家认为,处置“僵尸企业”带来一定的下岗问题是难免的,但这只是阵痛,并不会引发所谓的下岗潮。
人社部国际劳动保障研究所所长莫荣指出,需要达到一定的人群规模,才能界定为“潮”,包括1989年百万民工下广东引发的“民工潮”、上世纪90年代数千万国企职工下岗失业的“下岗潮”和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时超过1200万农民工的“返乡潮”。而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数据,这一情况并未出现。
中国有能力化解就业问题。中国社会问题学者胡星斗教授认为,现在中国经济能够吸纳就业的能力比第一次下岗潮时强很多,民营企业也相对发达,容纳新一批下岗员工问题不大。
此外,国家正在不断提高保障能力。据了解,国家安排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加大特困行业过剩产能化解力度,这为推动“僵尸企业”退出提供了保障。
“为将处置‘僵尸企业’所带来的失业等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政府还应该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 坚持循序渐进,对于特定企业的处理要提供一定的时间缓冲期,为下岗员工再就业提供充足时间;二是加强国家、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互动,国家为失业员工多提供职 业培训与就业指导的机会,降低下岗压力。”何维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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