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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费高速将统一收费 不再限定偿债期
2016/3/5 8:50:40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2016去年7月交通运输部就《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在此基础上,条例又进行了一轮修订,并上报国务院。根据修订内2016去年7月交通运输部就《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在此基础上,条例又进行了一轮修订,并上报国务院。根据修订内容,我国将构建“两个公路体系”,即以普通公路为主的非收费公路体系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低收费、高效率的收费公路体系。其中,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将以路网为单位统一收费,不再限定偿债期限,政府性债务偿清后或将收取养护费;特许经营公路必须约定明确的经营期限。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提高收费高速公路设置门槛,实现未来只有高速公路收费的远期目标。
3月3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去年7月公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又进行了一轮修改,并已经于2015年底上报国务院。交通运输部介绍,未来10至15年,我国公路基础设施仍处于集中建设、加快成网的关键阶段,公路建设任务依然繁重,资金需求规模十分庞大。在国家专项税收和一般公共财政无力承担所有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偿债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坚持和依靠收费公路政策,仍然是确保公路交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根据统计,2015年全国公路总里程456.91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2.36万公里,一级路9.00万公里,二级路35.97万公里。截至2014年底,全国收费公路里程16.26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0.67万公里;全国收费公路累计建设投资总额为6.15万亿元,债务余额为3.85万亿元。
参与本次修订的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王燕弓介绍,之前的收费公路条例基本是按照90年代的水平,那时候收费公路以二级公路为主,建设成本低,人工成本低,按照当时的收费标准20年左右是可以还清债务的。但近些年来,高速公路建设迅猛,物价、人工增长明显,按照原来的标准已经难以为继。
根据修订稿,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全路网偿债所需时间,确定偿债期限。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费公路,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特许经营公路必须约定明确的经营期限。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其中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约定超过30年的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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