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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国工程保险中介行业发展概况及市场特点分析
2016/12/7 10:38:18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保险业经历了“四起三落”的发展历程。1958年-1980年期间,我国除了必须办理的国外保险业务以外,停办了国内的所有保险业务。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明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方向,为我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保险业经历了“四起三落”的发展历程。1958年-1980年期间,我国除了必须办理的国外保险业务以外,停办了国内的所有保险业务。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明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方向,为我国保险业带来了发展契机,工程保险也随着改革开放的形势而出现和发展。
一、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
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指出:“开展保险业务,为国家积累资金,为国家和集体财产提供经济补偿。今后对引进的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的财产等,都要办理保险”。还指出“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国内保险”。接着,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当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配合恢复财产保险业务,积极采取措施,拟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及保单。197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外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发了《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国内基建单位应将引进的建设项目的保险费列入投资概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
当时,工程保险主要是在一些利用外资或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上实行。据有关资料表明,外资工程项目的投保率在85%以上,其中很多是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或由境内外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国内投资项目的投保率低于20%。在投保的国内投资项目中,商业性建筑占80%,市政工程15%,其他占5%。
二、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后一段时间
国内工程保险曾一度被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1985年,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对建设项目实行强制保险加大了基建投资,增加了工程造价,这种做法不妥”。此通知还规定,国家预算内的“拨贷款”项目和国家计划用信贷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不投保财产保险,各地区、各企业、各部门自筹资金的基建项目是否投保,自主决定。这与当时我国的投融资体制改革进展缓慢不无关系,许多大型工程仍由政府直接投资,致使工程的利益主体和风险主体不明确,损失发生,自有政府承担。
三、20世纪90年代以后
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内工程保险得到了应有的发展。其契机主要是1994年国家建设部、中国建设银行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印发了《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调整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增加了保险费项目,部分保险费可列入工程成本。具体来看,增加的保险费项目主要在直接工程费和间接费中计取。在直接工程费中,现场管理费所含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等保险费费用;在间接费中,企业管理费所含保险费是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费用。
随着《保险法》、《担保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促进了建筑市场机制的发育,也为推行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除法定保险外,实行自愿投保原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系统内的部分业务骨干于1993年开始重新组织编写《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编写小组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参考和研究了大量国外的条款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拟定了新条款,经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2)1997年l1月颁布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据此,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强制性保险,投保人是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委托的项目经理部,被保险人为工程施工中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也可以是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作为直接工程费中现场管理费的组成部分,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由建设单位支出。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也陆续开展了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试行工作。如四川省建设厅2000年12月14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中实行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上海、山东、河北、辽宁、重庆等省市也开展了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3)在职业责任险方面,建设部于1999年l2月正式发文,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市开展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4)《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方面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这为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建设的主要参与方业主与承包商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就保险内容作了规定。如通用条款第四十条第一款“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第二款“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第四款“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构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第六款“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等有关工程保险的内容,但该6 款(第四款除外)对投保主体规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
自1998年以来,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继续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 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损失'需要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从建设部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来看,迫切需要借助保险等经济手段来防范、控制工程风险。1999年在建设部向国务院提交的构建建设市场的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工程建设领域强制实行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2000年,建设部组织了有关人员,收集翻译了国外的资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工程风险管理进行研究,起草了《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研究报告》,并与国家计委、财政部、保监会等部门进行了研究、协商。2000年底召开的全国建筑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我国将逐步建立起以工程担保和保险为核心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体制,力争2001年在“业主付款担保”和“施工企业履约担保”方面有重大突破,以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和契约关系。这些工作为在我国实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作了必要的准备。
2002年6月19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研究所主办、中国保险报社及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人保广东省分公司、美国国际集团等单位协办的“防范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国家计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财政部、保监会、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 ,各省计委重点办公室、稽查办公室,国内各财产保险及部分保险经纪公司、公估公司、外资保险机构、业主单位的180多名代表参加了研讨。
召开这次国际研讨会的目的,在于为政府部门、业主 保险机构及专家学者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共同探讨防范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风险之路。同年9月 26日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共同主办的“国家重点工程保险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在国家重点工程贷款项目风险管理及保险实践、国家重点工程与保险实践、国际工程保险市场状况等方面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
同时,政府有关部委也在积极推进工程保险制度的完善。2003年4月24日,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2003年工程质量工作的意见》,表示要积极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该意见指出 20o3年重点推进和开办设计责任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险种,要在15个以上省市开展设计保险工作,并力争两年内,在全国全面实施工程设计保险制度。建设部同日印发的《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也表示要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2003年5月23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作出了部署,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投保、索赔、安全服务以及行业自保等提出了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2005年8月5日,建设部、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为在我国进一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提出了基本制度框架。该意见指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它由能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和地铁等地下工程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其他类型的工程为了加强风险管理,也应根据情况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该意见还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保险公司也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共同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健康发展。目前,工程质量保险已开展试点。2006年9月19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率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青岛、厦门、深圳、兰州等14个城市推出了新版的建筑工程质筵保险产品,这标志着全国范围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该试点工作有助于探索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角色定位和运行模式,也为下一步修订《建筑法》中关于工程保险的内容积累实践经验。
总之,从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历程来看,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其间曾出现了一定的反复,现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已经初步形成包括意外伤害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在内的工程保险体系,正在积极探索工程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进行完善工程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关于工程风险管理和工程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尚处于起点阶段,正逐渐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工程界及保险界有关人员的重视。从国内的研究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对工程保险的险种和作用的介绍;工程保险的现状及发展的意义;对具体业务的讨论;提出_『强制性保险的要求和初步构想;对国外的工程保险制度的介绍等等。从国外的研究情况来看,更多的是对如何进行具体的工程保险业务,如何进行风险管理的研究。与国外工程保险制度相比较,在整体上我国工程保险制度仍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科学运行机制,缺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参与保险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风险意识与保险意识不强,工程保险市场发展较缓慢,发育极不平衡。今后,还需要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保险制度模式以及如何完善工程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在我国进一步推行强制性工程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实施范围,如何构建不同工程项目的保险模式,如何选择工程保险的再保险方式,如何进行工程保险制度健全与完善的配套建设(比如:在法律法规、人才培养、工程保险市场主体、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以及监管体系等方面的建设)等等内容。由于工程保险制度的涉及面广、实践性强,期待更多的有识之士来对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运行规律进行深入的研究,促进我国工程保险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从而充分发挥保险对建设工程的保驾护航作用。
根据《2015 中国保险市场年报》,2014 年,中国保险业共实现保费收入20,233.6 亿元,同比增长17.5%。保险深度为3.18%,保险密度为1,479.3 元。赔款给付金额达7,194.4 亿元,同比增长15.9%。保险公司总资产达10.2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2.3%。
2009-2014年我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数量走势图
资料来源:保监会
2009-2014年我国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及占当年总保费比例:亿元
资料来源:保监会
2014 年,中国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达到16,144.20 亿元,占当年保费比例为79.80%,同比下降0.5%。其中,财产险4,721.7 亿元,人身险11,422.5亿元。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6.68%,呈现快速上涨态势,中国保险中介市场规模逐渐扩大。
截至2014 年末,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46 家,同比增加21 家。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764 家,保险经纪机构445 家,保险公估机构337 家。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261.6 亿元,同比增长16.8%。
2014 年,保险专业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472.4 亿元,占2014 年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3%,同比增长28.2%。
2009-2014年我国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资料来源:保监会
保险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967.9 亿元,占2014 年全国总保费收入的4.8%,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893 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74.9 亿元。佣金收入184.8 亿元,其中财产险佣金收入156.6 亿元,人身险佣金收入28.2 亿元。
保险经纪机构实现保费收入504.5 亿元,占2014 年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5%,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441.7 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62.8 亿元。业务收入94.2 亿元,其中财产险业务收入71.9 亿元,人身险业务收入11.6 亿元,再保险业务收入1.8 亿元,咨询业务收入8.9 亿元。保险公估机构实现业务收入22.6 亿元。
截至2014 年末,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网点210,108 个,其中,金融类179,061 个,非金融类31,047 个。2014 年,全国保险兼业代理渠道实现保费收入7,008.9 亿元,占2014 年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4.6%,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1,898.6 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5,110.3 亿元。
这些中介机构的出现对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我国保险中介起步较晚,仍处于初级阶段,中介业务不规范现象较为严重,理赔检验人员知识背景较为单一,对于保险和工程保险的知识有限,直接影响了赔案处理的速度、质量以及对于被保险人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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