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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版”证券法出炉
2019/12/30 12:55:26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12月28日,历时四年多、历经四次审议后,牵动资本市场的新版证券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 完善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是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任务之一12月28日,历时四年多、历经四次审议后,牵动资本市场的新版证券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
完善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是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任务之一。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升级版”证券法出炉,是我国资本市场完善基础制度的又一崭新成果,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迈上了新时代的新台阶。新证券法将在明年3月1日施行。
此次新版证券法从证券发行制度、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强化投资者保护、强化信息披露、健全多层次资产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直击市场痛点难点,亮点多多↓↓
全面推行注册制!
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新版证券法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全面推行注册制,这也是市场和有关方面非常关注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还比如,在债券公开发行方面,把原来公开发行的债券要求公司有净资产的数额标准,也取消了。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打破证券发行监管中的行政审批思维,符合注册制改革的精神。
二是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在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法定的注册机关这样一个基础上,取消了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并明确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对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三是强化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实行注册制,非常关键的就是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证券法明确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并专门设立一章,对信息披露做了系统的规定。
四是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是为了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
全国政协委员肖钢表示,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特别有一条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制度。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接受经济日报采访时表示,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按照此前中央的布署实施,起步平稳,符合预期,发挥了导向示范作用,正持续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本次证券法的修订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新版证券法在证券发行领域呈现出一个崭新的面貌,即注册制全面推行、分步实施。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注册制是证券法的明确规定,证监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同时注册制的推进是分步到位的,不同的板块、证券品种需要分步实施,推行注册制不可能一蹴而就。
“按照中央有关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的要求,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推进创业板改革。按照这次法律的授权,证监会将充分考虑市场实际,特别是要把握好证券发行、证券注册、市场承受能力有机统一衔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分步、稳妥推进。”程合红说。
此外,新证券法还扩展了证券的范围,在体现适用范围的第二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这个授权肯定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的证券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表示,应在新证券法的授权下尽快完善财富管理市场法律框架,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程合红表示,证监会已启动对资本市场规章制度的梳理和完善工作。
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欺诈发行最高罚至2000万
新版证券法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
证券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一律没收,并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其中,欺诈发行最高罚至200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罚款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表示,新版证券法法律责任着墨较多,有44个条款,针对市场普遍反映的处罚偏低进行了完善。
一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给予200万以上2000以下罚款,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都有处罚力度;对行政处罚实行双罚制,对发行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也要给予高额的行政处罚;
二是通过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让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欺诈发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控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还通过民事诉讼制度让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得到落实;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此次修改增加了“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在证券交易所、新三板进行证券交易”;
四是增加了诚信档案的规定。上述措施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综合惩治发挥优势,让违法责任人不仅无利可图,还在其在社会评价上受到减损,行动上受到限制。
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
新版证券法还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增加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内容,特别是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支持投资者集体诉讼,提起代表诉讼。具体为:
一是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专家表示,这个逻辑是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那部分,效力及于未明示退出的权利人,适用于“明示退出,默示加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华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表示,新证券法加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默示加入”和“明示退出”的规定,确立了证券集体诉讼的代表人更为广泛的救济空间,扩大了司法判决的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我国民商事程序的一项法治创新。这意味着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走出了历史性一步。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陈洁教授接受经济日报采访表示,加强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是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
一是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不但在立法上宣誓了对投资者保护的高度重视以及投资者保护在法律中的地位,而且集中规定投资者保护,利于便捷使用;
二是规定了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更具针对性,使得过去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人数多持股少,分散游离状态下,广大中小投资者行权难、维权更难的情况得以改善;
三是推出了中国特色的代表人制度并由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实施,不但使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能够落到实处,还对侵权行为人形成极大的威慑作用。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新证券法为市场带来巨大的制度红利,也为下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
吴晓灵表示,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完善。完善法律法规,补上制度短板,新证券法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巨大的积极推动作用,提高金融业国际竞争力。
新闻多一点:
新证券法为资本市场注入澎湃动力
我国资本市场历经近30年的风风雨雨,在基础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方面既积累了宝贵经验,也收获了一些深刻教训。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发展,迫切需要一部“升级版”证券法。本次修法历经4年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特别是市场一线意见,同时也借鉴国际市场最佳实践经验,是接地气的立法,是国际化和本土化相结合的立法。修法过程也发挥了不断凝聚共识,不断完善市场治理的积极作用。此时通过该法,既有不易之感,也是水到渠成。
“升级版”证券法确认将注册制作为证券发行的基本制度,对这项制度作出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其中的亮点是,取消现行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调整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取消关于公司公开发债须有净资产数额标准的要求。新版证券法在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法定的注册机关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实现了“市场的归市场,监管的归监管”,是历史性进步。
当然,在所有市场板块推行注册制还需要一个过程,为此,要按照循序渐进、稳妥衔接的原则逐步落实。但可以预期的是,由于已有科创板的实践,公众对注册制已经形成共识,实施的阻力不大。
此次修法突出强调了投资者保护,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了突破,也体现了本土特色。该法明确,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股东权利,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等。
创新设立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是一项“贴心”的设立,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辅之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诉讼机制,将极大便利普通投资者依法委托行权和依法维权。这一制度也将给发行欺诈、内幕交易、恶意信息披露等违法主体形成强大震慑。
本次修法大幅度提高了对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违法的行政处罚力度,除了没收非法所得,罚金上限显著提高,同时规定了比例罚条款,强化了对违法当事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这是顺应市场呼声之举。需要强调的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是起点而非终点,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处罚力度,同时要加大司法协同打击的力度。
一部好的证券法,就是资本市场的“蓝天法”,要让违法失信者无处躲藏,一经发现必受惩戒处罚。一部管用的证券法,应该是植根本土实际的“施工图”,要让市场主体知晓自己的权益边界和维权途径,也要明确监管者的职责和边界。一部助力改革的证券法,还要为提升市场主体素质、营造共建资本市场良好氛围提供法律力量。笔者认为,这部“升级版”的证券法可以发挥这样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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