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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得到高人指点?李国庆抢章背后的考虑并不简单
2020/4/28 13:42:22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今日中午,李国庆方面发表公开信称自己是依法接管,所谓的“带四个大汉”其实只是新董事、董秘和其摄像、助理、行政、司机等。并表示当当工作需要印章,尽可以与其联系。背景:
昨天上午,当当网公司内部突然发生了一幕精彩大戏,原本已退出公司管理层的当当网创始人、前总裁李国庆,突然带领几名“彪形大汉”上门强抢了包括当当网公章、财务章等在内的几十枚印章,同时李国庆还发布了公开信,称其前妻俞渝在管理当当过程中犯下“七宗罪”,并宣布自己已召开临时股东会,依法选举自己当选为当当公司新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原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俞渝不再担任当当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并无权在当当公司公司行使任何职权,无权向当当员工发出任何指示,无权代表当当公司对外做出任何意思表示或者行为。
另一方面,控制着当当网及其官方媒体账号的俞渝方面在发给澎湃新闻的声明中表示,2020年4月26日早9:34,“李国庆伙同5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公司已经报警。”同时表示公章和经营无关,已经挂失了,正在补办。当当仍在正常经营。
今日中午,李国庆方面发表公开信称自己是依法接管,所谓的“带四个大汉”其实只是新董事、董秘和其摄像、助理、行政、司机等。并表示当当工作需要印章,尽可以与其联系。
一石激起千层浪,李国庆夺公章事件一出,也引发了无数的争论。首当其冲的双方争夺的焦点,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三个职位到底有什么职权?
当当网的大股东和高管都是怎么回事
通过在北大法宝“企业信息”查询库我们可以发现,当当网的主体公司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网”),其目前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俞渝,此外公司未设置董事会,执行董事是俞渝。该公司成立于1997年,目前的注册资本是:2亿7000万人民币。
此外,我们发现当当网的唯一大股东为:天津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当当)。
《公司法》中的执行董事: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执行董事职权一般由公司章程约定,总体而言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前提下,代行董事长职权的一种设置。
《公司法》和《民法总则》里的法定代表人:
由上可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的代表,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或看上去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其个人的行为和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公司的行为和意思表示。
公司法中的总经理:
可见,总经理(即公司法中的经理)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的管理,并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
如何罢免、任命公司的董事、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了解完了董事、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职权,那么如何罢免和任命董事、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股东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我们要注意的是,李国庆是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来罢免俞渝职务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9条、40条,以及从公开查询可以看到,李国庆拥有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科文)27.51%的股份,拥有超过十分之一的表决权,李国庆正是根据《公司法》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额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误以为当当网的大股东是俞渝,但实际并不是。
公司法规定产生和更换董事是股东会的职权。虽然最终穿透到底的股权结构中,俞渝一方占有更多的股权,但俞渝本人并不是当当网的直接大股东。当当网的唯一大股东为:天津当当,换言之,只要天津当当做出决议,就视为股东会做出合法决议。
但在当当网的层面,天津当当公司的决议不是当然无效的,这需要再次举证证明天津当当的决议存在瑕疵,而天津当当的背后的股东仍然不是俞渝,天津当当的股东唯一大股东是当当科文,当当科文的大股东才是俞渝。证明天津当当的决议无效,很有可能还要追溯到当当科文,而从当当科文进一步追溯到其股东会的决议的意思表示。且不论,俞渝最终的多数股权背后是否隐藏了复杂的股权代持、控制协议等复杂的表决机制,但就这个穿刺多层股东的举证链条的复杂就可能导致漫长的诉讼周期。从当当网到俞渝的股权之间隔着三层子公司的设置,而股东本人的意思表示并不必然代表公司,而是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认定的。
或许有人会问,大股东不就是控制和代表公司的吗?其实从法律上看,大股东的行为和意志并不必然代表公司。正如《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所说,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换言之,法人的人格是独立于其股东的,其意思表示亦然。如果俞渝需要通过其间接持股的大股东地位来论证天津当当都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很有可能不成立,或者至少要面临漫长的诉讼过程。
公章和财务章具有何种效力,如何认定真假?
法人的意思表示的独立性。正如前文说到的,法人的意思表示独立于其股东。正如 《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总则》第六十条也提到,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除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和意思表示可以代表公司外。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和合同章等印鉴就是公司独立意思的证明。
换言之,盖有相关公章、财务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的文件,可以视为公司以其独立人格所认可的文件。
股东会决议违法怎么办,能否直接认定无效?
首先,如果是股东会决议违反法规,即内容违法:根据《公司法》,相关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但显然此次当当网的内部争斗不涉及违法的问题。
其次,如果是股东会决议的程序违反法规,即形式违法: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以在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如果李国庆可拿出天津当当的决议文件,则很难证明其是程序违法,俞渝一方需要先证明天津当当的意思表示无效,但是正如之前说的,这个证明需要漫长的诉讼过程。
最后,如果股东会的决议是违反公司章程(无论内容或形式都一样),股东可以在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这里涉及股东会的决议是否违反、如何违反了公司章程的问题,需要结合当当网的公司章程做出进一步判断。
不论如何,要想证明李国庆所进行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绝不是俞渝一方一声令下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也不是发个声明就导致李国庆主导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真正的“拨乱反正”,尚需要通过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具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举证,请求撤销决议。且不说最后的结果如何,如果李国庆一方通过管辖权异议等各种手段延宕或驳回请求撤销决议的起诉,就很有可能在短期内“外观合法地”控制当当网。
公司控制权纠纷的救济路径
那么接下来,俞渝一方的可能反击策略有哪些呢?
首先,是刑事举报。
那第一个问题就是公权力机关能否接入公司股权纠纷?
以“抢公章”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我们发现一共有136个案例与“抢公章”的行为有关。
其中符合刑事审判的仅有七起,由此可见,纯因抢占公章导致的刑事案件并不多见。多数的抢占公章类型的案件被归类为民事纠纷。
在媒体报道中,我们知道之前曾有过因公权力(主要是公安机关)介入公司股权争夺纠纷,甚至帮助一方股东争夺股权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股东锒铛入狱的事件,这些案件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不少学者认为,政府不宜过多的接入民间纠纷,尤其是公司的股权纠纷衍生除不少冤假错案。2019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三)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
此外,意见还指出: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
上述文件说明,“放管服”精神已经成为政府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新常态”。为了防止再次造成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一般司法机关和经侦部门不会轻易介入民营企业的股权纠纷,成为公权力部门新时代的一个倾向性执法趋势。
其次,则是民商事诉讼。
除了上述提到的要证明李国庆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需面临漫长的法律诉讼,并不是俞渝一方单方面的宣布那么简单。
民商诉讼程序按照一般流程,要经过从一审——管辖权异议——二审——再审的过程,这过程最长可达8-10年。
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我们可检索到:梁某与梁某1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案 【法宝引证码】CLI.C.5468671,其中就涉及到侵占返还公章财务账册等问题。
但判决时,距离案件事实的发生已逾10年。
最后则是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简言之就是不通过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接入,案件当事人通过自身的资源和能力维护自己的权利,并造成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本案例中李国庆采用的就是类似私力救济的行为。通过取得公章方式实际控制公司实际控制企业的人往往可以有效控制公司资产、人员甚至改变商业模式。造成一方对公司实际控制的既成事实。
而李国庆则选择了最后一种方式进行,让人不由得感慨李国庆背后是不是有高人指点。
为何说李国庆的背后有高人指点?
正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当当网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之争,远比外界想象的“俞渝控股比例高,因此控制权最终会回到俞渝手里”之类的简单判断要复杂得多。实际上最终的公司控制权到底会“鹿死谁手”,还需要仔细考察以下的因素:
1.实际上控制公司或企业的第一要义,就是控制的公章、财务章、银行印鉴和财务账目资料。控制了上述资料就等于把握住了公司人格独立和意思表示的关键,其他公司控制问题可能因此而迎刃而解。如果没有公章、财务章或者合同财务章等作为公司的行为和意志的背书,相关管理者或员工乃至股东的行为就仅代表他们自己,而不能被认定为是公司行为。
2.争夺公司控制权的第二要点,就是组建财务、管理、安保及律师团队对既成事实进行保护,造成公司控制权实际已经易手的既成事实。
而从李国庆所带的四名人士分别为:董事、董秘(负责内部管理及财务梳理)、安保人员(负责维持秩序)、律师(负责控制权的方案制定、见证合法性、合规性)。从各方面保证了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的同时,有效的造成了公司控制权落入李国庆之手的外观证明。
3.根据公司的内外部情况择机行动,即把握抢占公司控制权的最佳时机。不得不说李国庆选择了合适的时机和切入点,俞渝在疫情期间强行开工导致当当员工发生群聚性感染,同时财务的营收方面未见明显起色。而李国庆选择在“4.23世界读书日”后的第二天宣布了相关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正是看准了公司内外对现行当当网管理层的普遍不满,为争夺公司实际控制权制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李国庆在4月22日视频中对当当裁员表示了不满)之前已经论述,现在的法治和行政执法环境下,公权力不宜过多接入民营企业纠纷,因此谁实际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并造成既得事实的客观效果,想通过刑事立案来解决纠纷是非常困难的。
当然,俞渝一方如果不能实际控制公司,可以采用诉讼的手段维护权益,但其背后的投资协议和股权设定极其复杂,结合中国及北京地区的特殊司法案件审理的压力,通过管辖权异议、诉讼保全、一审、二审再审等途径,最终可能使得相关案件的最终的判决延宕到10年之后才会有结果。即便最终俞渝一方成功获得胜诉,完全不能妨碍李国庆在长达10年的期限内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10年之后的商业环境和公司价值早已发生变化,即便空有判决文件,其执行的策略和结果也是千差万别的,很可能完全执行完毕届时其结果已经完全不重要了。
小结
公司的控制权争夺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其背后是财务、法务、战略、控制力、组织资源和舆论控股之较量,最终的结果取决于双方制定的策略和谁能够有效控制公司 的既成事实。并不会因双方在社交媒体或者自媒体账号上径自宣布对方的“非法”或 者“无效”而改变其根本格局。所谓的既成事实中,公司控制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银行印鉴和财务账目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因此,目前的局面是对李国庆及其团队略微有利的,当然具体的争夺还需要看背后的股东之间的协议、公司章程和公权力介入的程度等复杂的博弈机制。 【责任编辑/林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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