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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人”、虚假登记将被有效遏制
2021/8/27 17:11:23 来源:新华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赵文君)针对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表示,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完善了撤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赵文君)针对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表示,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完善了撤销虚假登记制度,有效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切和期待,对于严肃登记秩序,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许新建介绍,条例规定了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登记情形的,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秘书长吴海峰表示,对于企业登记的撤销,我国公司法和行政许可法都有相应的概括性规定,但是二者之间的规定不尽相同。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在细化撤销登记的程序上进行了一次有益尝试。
条例将指导意见确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并规定:登记机关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登记情形的,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无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登记。同时为了加强信用管理,还规定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专家表示,随着虚假登记撤销程序的逐步明确,以及登记实名认证的全面推行,可以预见,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将大幅减少,市场主体登记领域的诚信水平将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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