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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六类违规情形 教育新规为督导“长牙齿”
2021/11/11 12:08:56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正式实施。记者9月1日从教育部金秋新闻发布会现场获悉,《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于当日起实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正式实施。记者9月1日从教育部金秋新闻发布会现场获悉,《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于当日起实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介绍,《问责办法》明确,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等六类情形将被问责。
具体来看,《问责办法》共有六章、29条,着重从四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问谁的责”,明确问责对象;“谁来问责”,明确了问责主体;“问什么责”,明确了问责内容;“怎么问责”,明确问责方式。
《问责办法》明确了问责对象。主要包括3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办法》明确,以上3类对象,如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规定进行问责。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问责办法》,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等六种情形将被问责;存在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等五种情形的当从重处理。
教育督导,是发现教育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教学主体履行好主体责任,确保教育沿着正确轨道和方向前进的重要方式。据介绍,通过创新督学队伍聘用和管理模式,通过分类选聘的方式,我国组建了多层次的国家督学队伍体系。包括总督学顾问20人、国家督学顾问82人、国家督学200人、国家特约教育督导员300人。目前,全国共有各级督学14.7万名。但长期以来,教育督导的效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甚至有流于形式的倾向,往往出现问题,督导才被动跟进。
“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田祖荫表示,让督导“长牙齿”真正落地,必须制定专门的问责办法。《问责办法》有三大创新点:第一,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督导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来。第二,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第三,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新规明确在采取上述相应问责方式之外,还可以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问责方式。问责是形式,通过督导问责,督促各地落实应尽的责任才是目的。“出台《问责办法》,不是要把全国某一个地方、某一所学校的问题都上升到教育部层面来解决,该哪一级上,哪一级就要守土有责,该谁上谁就要尽职尽责,一级负一级的责,全国教育系统的生态和秩序才是正常的、健康的。”田祖荫称。
针对如何保障依法问责、公开透明,如何避免一些地方出现过度或过轻问责情况,国家督学、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杨志成在会上表示,首先要保证督导问责的公开透明,避免过轻过重。“问责办法特别强调了九项程序,包括问责调查、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还有形成意见、印发决定、问责实施、社会公开、复核申诉、问责归档、问责监督九项程序,通过程序的严谨性,确保问责公开透明。”杨志成解释。
转自:经济参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