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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激励企业绿色转型举措再升级
2023/6/6 9:13:55 来源:中国环境报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天津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天津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印发,自2月13日起实施,2019年印发的《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办法》明确,制定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选制度,旨在通过优中选优、表彰先进、政策激励,引导企业提高绿色发展的主动性、自觉性,优化资源、能源投入结构,降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同时明确,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是同类可比范围内资源能源投入水平、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水平、产品绿色水平、绿色生产管理水平处于国内或天津市领先地位的企业。
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促进企业绿色转型
“从2019年实施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以来,全市累计评选出42家(次)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这一举措,激发了企业污染减排的内生动力、促进了企业环境绩效持续提升、保障了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处处长李志军说,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实施全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进一步强化绿色导向,在原有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基础上建立实施绿色发展“领跑者”制度,就是要通过选树典型、标杆引领、政策激励,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促进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李志军表示,相比于原有的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绿色发展“领跑者”制度在坚持原有申报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了申请手续。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共用完成的,就不再让企业填报,能够通过数据比对搞清楚的,就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切实为参评企业减负。在评选导向没有变的基础上,扩展了评选内容。评选工作依旧坚持优中选优、表彰先进,推动绿色管理水平从“底线约束”向“先进带动”转变。同时,评选内容从污染物排放,扩展到污染物、二氧化碳排放并重评选;从生产工艺技术,扩展到资源能源等全要素投入、产品全生命周期评选;从单纯的末端环境管理,扩展到节能降耗、减污降碳等绿色管理水平评选。
“特别是在坚持绿色绝对水平、行业领先水平的同时,突出绿色转型成效、相对进步水平。也就是说,以往是通过企业之间相互比较选‘领跑者’,此次评选增加了企业自身和自身比,转型快的、绿色水平提升幅度大的企业,同样可以作为‘领跑者’。”李志军说。
此外,绿色发展“领跑者”制度的政策激励力度进一步加大。在原有的宣传推广、优化执法、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大了总量指标保障力度,全力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加大了推优评优工作力度,优先推荐为“绿色工厂”。此次参与评选的部门还增加了天津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就是要在强化绿色评级、信用评估等方面评审的同时,加大金融支撑保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给予重点支持,让“领跑者”更好享受金融优惠政策。
评价指标包涵企业资源能源投入等四方面
记者了解到,天津市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资源能源投入、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产品绿色水平、绿色管理水平方面的评价。资源能源投入指标,权重30%,主要评价原辅材料、水资源、能源等强度,投入结构和消耗强度。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指标,权重50%,主要评价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碳的排放强度,以及年际下降情况。产品绿色水平指标,权重10%,主要评价产品全生命周期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消费友好水平。绿色管理水平指标,权重10%,主要评价企业在经营管理各领域、环节的绿色管理水平。
成为“领跑者”后可具体获得哪些政策扶持?《办法》明确,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可享受6方面激励政策。一是企业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同等条件下项目所在区要优先支持保障。二是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相关试点评选,广泛宣传推广企业先进经验技术,及时帮助解决企业遇到的技术难题。三是在天津市企业绿色评级评估中,优先认定为深绿企业,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在申报相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四是优先推荐为“绿色工厂”(市级)。五是将获得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信息推送至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六是列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除外)。
评为“领跑者”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办法》规定,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有效期一年。天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遴选和发布工作,每年遴选和发布一次。同时,鼓励公众对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进行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经依法核实的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将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或者取消称号,并向社会公开。
此外,《办法》还规定,绿色发展“领跑者”企业应当带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带头推动资源、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降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带头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公众开放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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