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救助基金"为交通事故伤者垫付医药费
2009/11/28 14:06:18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救助基金"为交通事故伤者垫付医药费发生车祸后,因凑不齐医药费,得不到及时救助,本报曾多次报道过此类事件。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因为没有钱,伤者进不了医院的悲剧下个月起再也不会在厦门发生了。厦门市将推出一项救助基金,为伤者垫付医药费。
新规11月1日实施
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昨日介绍,厦门市财政局从2007年就着手研究相关问题,并会同厦门市相关部门草拟了本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即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比全国暂行办法的实施时间提早了2个月。
“应急救命钱”7个来源
据介绍,新规提及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三种情形下,且受害人和肇事者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进行垫付以及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或者家属进行救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厦门市的“暂行办法”规定了7种渠道筹集“应急救命钱”:一是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1%提取的资金;二是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三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五是救助基金孳息;六是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七是其他资金。
“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这位负责人说,“国家暂行办法里未予以明确交强险保险费提取比例,而厦门市的暂行办法将其明确为1%。”
增设一次性“困难救助”
依据厦门市的“暂行办法”,在本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肇事者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厦门市财政局负责人说:“除了以上三种情况,厦门市的‘暂行办法’增设了‘一次性困难救助’,救助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他解释,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基金不足财政补贴
“‘应急救命钱’72小时应急使用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这位市财政局负责人介绍,救助基金应开设银行专户,由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管理,并纳入市公安局集中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厦门市还特别明确:救助基金年终不足的,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此外,当救助基金出现大幅结余或者严重不足时,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市财政部门、厦门保险监管机构就下一年度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提出调整意见,经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可否预垫5天内答复
有了资金保障,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具体如何申请救助基金了。记者昨日在“暂行办法”上看到,需要由救助基金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或合法代理人、抢救身份不明受害人的医疗机构、无名尸体保管和火化的殡葬机构,可以向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申请垫付。
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并抄送赔偿义务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供抢救受害人的费用清单。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收到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标准核定抢救费用,随后,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抢救费用转入医疗机构账户。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邮箱:cidr@chinaidr.com。- 上一篇:江西赣州市多项举措扶持钨产业发展
- 下一篇:保险资金未现身!创业板有六大隐忧
-
- 直达16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