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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机构未经过批准 不得从事性病诊疗活动
2009/12/2 19:21:49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社会医疗机构未经过批准 不得从事性病诊疗活动据介绍,社会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5年以上医疗机构管理或临床工作的实践经验,并亲自主持医疗工作;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所的主要负责人应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卫生所(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的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医师以上职称;村卫生室(所)的主要负责人应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以上执业资格。除急诊和急救需要外,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不得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社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疗和管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办理。社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除医学需要外,社会医疗机构不得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得开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社会医疗机构不得引进和开展未经临床实验验证的新技术、新项目。社会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得开展义诊活动。严禁以义诊名义开展非法行医、虚假宣传、推销药品和器械等活动。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护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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