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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保健用品披上“药品”外衣
2009/12/2 22:45:53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严禁保健用品披上“药品”外衣《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草案)》正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保健用品的包装、使用说明书以及宣传广告等均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目前,全省共有近百家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生产500余种保健用品,年产值近10亿元,年上缴税费近亿元,提供了近万个就业岗位。我省的保健用品配方大多传承民族民间验方,制成的外用贴剂和擦剂等具有独特的保健功能。为进一步规范、引导保健用品生产者、销售者重质量、重安全,加强保健用品监督管理,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省相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明确,保健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其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不适宜人群、保健功效、有效成分、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产品功能与成分应当与标签、使用说明书一致。而保健用品广告也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同时,变更保健产品名称、原料、生产工艺、使用方法、质量标志、生产场地、包装、标签;或将未经检验的保健用品原料、检验不合格的原料投入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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