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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制度创新论
2010/3/16 21:06:01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民办教育制度创新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第一个教育规划纲要,是指导未来12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在《规划纲要》中,如何促进教育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是一个关键点,也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突破点。从某种程度上说,体制也决定了机制。只有开拓创新,深化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资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升学考试制度、社会用人等方面的改革,才能真正实现教育的现代化。
从促进办学体制改革的角度来讲,我们可以考虑如下五个方面的制度和体制创新:
第一,建立营利与非营利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实施数年,但其中“合理回报”的规定仍然难以落实,投资者在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通常采用暗箱操作的方式获得收益。这种做法既不规范,也难以进行必要监管。根本性的解决办法是将民办学校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制定相应的税收、会计制度和其他配套扶持政策。这样既有利于调动举办者积极性,稳定举办者的信心,也有利于两类学校按照各自不同的规律运行,保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建立政府、学校、社会(中介组织)协同治理的民办教育管理制度。
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既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也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在当今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需要建立由政府、学校、社会(中介组织)协同管理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政府的职责主要是构建教育服务体系,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加以监管和调控,建立规则、标准和法规,以此指导和监管教育管理过程;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拥有专业设置、课程选择、内部结构设置和人财物管理等办学自主权,学校需要落实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离和制衡机制;社会(中介组织)广泛参与管理,包括研究性质的中介机构、认证评估性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和融资担保机构等等。
第三,建立民办学校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离和制衡的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是形成民办学校自主办学、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的核心内容。目前,民办学校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办学行为,成为制约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内部体制性障碍。《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职权、监督权分离和制衡的机制,有利于保护学校各方权益,推进民办学校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实现民办学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创新民办教育办学模式,建构公私伙伴关系制度。
公私伙伴关系的本质,在于政府资源及市场资源在数量、禀赋上的优势互补,包含了政府部门选择合适的私人伙伴,并与之合作,共同分担风险、分享收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全过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1)公共财政对于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经济资助;(2)采取公平竞争方式,让公共财政为民办学校教师科研和专业发展提供经费资助;(3)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教育服务;(4)在满足一定法律和规范的前提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不影响其他办学机构利益的情况下,民办和公办学校可以建立各种合作伙伴关系,比如共享办学资源、互认学分或合作办学等。
第五,推进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身份统一的教师平台。
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稳定问题已引起各方面关注,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的不平等,这严重影响到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不利于民办学校的持续发展。推行教育人事代理制度,不只可以使学校真正建立起教师能进能出的良性流动机制,同时也可以割断教师以人事档案为核心的对学校的依附,变“学校人”为“社会人”,实现自主择业、合理流动,而且还可以使人事部门和学校从琐碎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提高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整体水平。配合我国事业机构改革及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可以先建立区域性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机构,然后再建立统一的教师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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