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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监测管理规定》出台
2014/3/18 17:45:54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转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监测管理规定》出台本报讯 记者王钰报道 12月20日,国家林业局印发《转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监测管理规定》。《规定》提出,转基因林木自被批准中间试验之日起即成为安全监测对象,监测周期一般为2-3年。《规定》指出,转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监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转基因林木的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商品化生产,目的是对转基因林木的表现、性质和效应进行跟踪监测,为安全性评价提供依据。监测的内容包括外源基因对受体植物非目标性状变异的影响;基因漂移及其生态效应;转基因林木的遗传稳定性,对人类和动物健康的影响,对非靶生物的影响和非靶效应,对生态过程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以及靶标生物的抗性风险等。
《规定》明确,监测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国家林业局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监测任务。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监测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开展生物安全研究的基础和能力。
根据《规定》,在监测过程中,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一旦发现被监测对象存在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家林业局。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监测报告,并于监测期限到期2个月内提交监测总报告。
按照《规定》,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被监测方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出现不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违规使用监测数据、发生泄密、弄虚作假等行为,国家林业局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终止监测任务、通报批评和追偿经费等处理。
《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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