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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房贷新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20%
2015/3/21 8:34:28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昨日下午,记者从福建省住建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群众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等刚性住房需求的要求,促进福建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昨日下午,记者从福建省住建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群众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等刚性住房需求的要求,促进福建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日前,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等三部门,制定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意见共七条,立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福建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此次“七条意见”将结合“闽八条”,即日起施行。
焦点1
“学区房”也算改善性住房
意见中的第一条,是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
即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并取消了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在优惠方面,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不论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而按照此前“闽八条”的要求,对家庭购买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而此次的意见中,则要求不论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焦点2
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查房
意见第二条,则加大了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
根据意见,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对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据悉,此前,对于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为30%。
各地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个贷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市,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
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贷款资产、增加资金规模。
焦点3
本省银行房贷利率不能高于基准利率
意见要求,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信社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并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省金融机构执行。
此外,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天内予以放款。
意见还要求各商业银行,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有条件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适度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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