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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取消省管药品政府定价
2015/6/5 8:32:25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近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管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自6月1日起,取消所有省管药品和各级医疗机构制剂政府定价,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黑龙江省物价监管局还同步公布近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管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自6月1日起,取消所有省管药品和各级医疗机构制剂政府定价,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黑龙江省物价监管局还同步公布了《黑龙江省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列入该目录的59份药品价格文件一律废止。
通知要求如下:
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销售价格仍然实行差率管理,加价率不得超过25%,其他经营单位自主确定中药饮片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参照《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自主制定。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规范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坚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向,实行分类采购,通过招标,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低价药品仍执行现行日均费用标准,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工作。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与此同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通知和开展全省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专项检查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12月31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将统一组织全省各级物价部门开展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依法严肃查处10种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10种违法行为包括: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行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的行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药价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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