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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包征税或正式启动实施 企业称影响较大
2015/8/23 8:32:41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发网络红包要纳税?”近日,一则消息牵动了全国人的心。据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出通知,将对企业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进行偶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于此消息,《“发网络红包要纳税?”近日,一则消息牵动了全国人的心。据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出通知,将对企业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进行偶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于此消息,《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了腾讯相关负责人,其表示“不予置评”。
先缴税款 再提上诉
据了解,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 [2015]409号)(以下简称《通知》),目前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这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一事将正式启动实施。
该《通知》首先对网络红包进行定义,为“企业为广告、宣传以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通知》中明确了三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不征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通知》是税务总局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各个地方税务局可以按照此规范文件进行税务的征收。之前,各地税务局是根据自己的税务理解,如果执法水平比较高,能解释网络红包为偶然所得;而有的地方拿不定主意,不好确定。而《通知》是税务总局给网络红包做的定义,来指导各地税务局征收税务。
不仅如此,虽然此次仅是在内部下发《通知》,但是征收网络红包的偶然个人所得税似乎已经是尘埃落定。施正文称,即便有企业对《通知》有异议,也须先缴纳税款,然后提出复议或者上诉。作为规范性文件,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能从目前的法律解释推出来,就有必要进行征税。
企业:影响较大
据记者了解,虽然规范性文件今年7月末才出台,但是向网络红包征收偶然个人所得税在部分地区已经实施。据了解,今年4月份,江苏东台一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为了增加宣传而在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回到东台后,该企业向地税部门缴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不过,据媒体报道,东台征收的75万元个人所得税是公司的人主动来申报的。由于目前社会上对“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认识误差,派发红包的企业也缺少纳税意识,部分地区如安徽等还没有向网络红包征税。
不过,一位不愿具名的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发红包的平台支付宝和腾讯早已开始征收,税务比例在20%左右,“在今年过年时,腾讯有65亿元的红包,其中有5亿元是现金红包,税务就有1亿元”,而支付宝也已经在企业希望通过支付宝平台发放红包时说明了缴税金额。
不过,为了规避税务,现金红包的发放已经少之又少。上述人士解释,企业发送红包的主要目的主要是为了让消费者在平台上重复消费,而发放现金红包,既要缴税,消费者对于发放平台的使用率也不会很高,因此目前的网络红包还是以非现金红包为主。
不过,受到此次下发的《通知》的波及,未来现金红包缴税势在必行,毫无商量的余地,这让部分企业感到慌乱。“这个问题太复杂了,很多企业在找税务总局,因为影响还挺大的。”一位不愿具名的企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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