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铅蓄电池2016年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2016/1/30 8:53:44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规定,同时,为有效解决现行电池、涂料消费税政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规定,同时,为有效解决现行电池、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日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以下简称《公告》),就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规定,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生产、委托加工电池的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6年1月及以后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池、涂料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池、涂料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电池4%;涂料7%。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 5号)第四条所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 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电池、涂料,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
《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邮箱:cidr@chinaidr.com。 -
- 直达16个行业
- 热点资讯
- 24小时
- 周排行
- 月排行
- 前8月规上纺织企业利润总额增长14.4% 纺织服装业求新求变
- 狄耐克智慧居家:Ai相伴,家倍安心!换季敏感有Ta不慌
- 让文创“潮”起来,泡泡玛特×运动会“吉贝”盲盒手办引领新风尚
- 万源通IPO:专注PCB制造 在华东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
- “破局·生长” CBIC2024中国饮品产业大会圆满落幕,“饮”领未来
- AICM 发布2024年可持续发展报告:聚焦循环经济
- 汾酒集团参展第111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
- 荣耀时刻 | 玫瑰岛TT4-5300/5400零水压智能马桶荣获2024年度“沸腾质量奖”
- TravelSentry旅安推出全球采购平台,推动行李箱行业迈步前行
- 3部门发文,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