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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持续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 电煤合同单笔不低于20万吨
2020/12/11 12:01:15 来源:经济日报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十四五”时期,要继续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十四五”时期,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鼓励签订3年及以上的中长期合同,其中,电煤合同单笔数量不低于20万吨,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用煤合同不低于10万吨,经铁路衔接确认运力并签订诚信履约承诺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通知指出,煤炭中长期合同发挥了“压舱石”作用。“十三五”期间,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不断健全,“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得到广泛认可,签约履约率稳步提升,产运需各方有效衔接,信用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实践表明,煤炭中长期合同为推动上下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煤炭市场供需平衡、保障全国煤炭稳定可靠供应和能源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四五”时期,要深入总结近些年的实践经验,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逐步形成市场机制更有效、监管机制更有力、产供储销紧密衔接的煤炭市场交易体系,为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平稳运行提供更加坚实的能源保障。
基于此,通知要求,不断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执行“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供需双方能够就中长期合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意见执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原则确定。
通知还提出,要进一步提高中长期合同签订比例。鼓励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关系,签订3-5年有明确价格机制的中长期合同,规模以上企业的3年及以上合同签订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中长期合同总量的30%。
规模以上煤炭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2019年以来核增产能煤矿核增部分签订比例应达到90%以上。规模以上电力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年度煤炭使用量的75%,使用进口煤的电厂,国内煤炭使用量的80%要签订中长期合同。规模以上煤炭和电力企业2021年签订的供需双方、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数量均应不少于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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