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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渔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
2021/3/27 10:10:15 来源:农民日报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前不久,农业农村部制定出台《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以渔政执法人员规范实施“三项制度”为中心,明确了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标准、行政强制、前不久,农业农村部制定出台《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以渔政执法人员规范实施“三项制度”为中心,明确了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标准、行政强制、法制审核、规范听证、行刑衔接和结案归档等各环节的操作规程和要求,并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规范》的出台主要基于什么考虑?有哪些创新和亮点?对基层渔政执法工作将带来哪些影响?日前,本报记者专访了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人。
问:制定《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出于什么考虑?
答:渔政执法机构是特色鲜明的水上行政执法队伍,承担着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推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护和规范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保障国家渔业权益等重要职责。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但在国家层面一直缺少系统完整、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来指导渔政执法工作。制定这部《规范》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一是落实党中央作出的维护国家海洋权益、长江“十年禁渔”、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一系列决策部署的客观要求。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推进以长江为重点的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制定《规范》就是系列措施之一。
二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安排部署的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建设,确保渔政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是规范渔政水上执法行为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对水上执法未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于水上登临和调查取证、水上行政强制措施实施、鲜活渔获物处置等具有鲜明渔业特征的问题,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不利于渔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开展。
四是现阶段提升渔政执法能力的现实需求。机构改革后,渔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变动很大。《规范》的制定出台,对于新加入的渔政执法人员尽快了解执法基本要求、熟悉工作流程、提升自身执法能力很有帮助。
问:《规范》包括哪些内容?有何特点?
答:《规范》以《渔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制定依据。从内容上看,《规范》围绕涉渔案件办理,明确了渔政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法制审核、规范听证、处罚决定审批和下达、执行、行刑衔接、结案归档等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主要有几个特点:
一是严格遵守上位法。严格遵循不突破上位法、增加执法机关权力、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等基本原则的同时,充分考虑《渔业法》《行政处罚法》修订情况,保持适度前瞻性和兼容性,预留与新法“接口”,确保《规范》可以有效指导和规范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的渔政执法工作。
二是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渔政水上执法的特殊性,对在水上、渔港码头等主要场景下开展执法活动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为一线执法人员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供了有效指引。
三是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既坚持执法规范的通用性和统一性,提供标准化的操作方式,又充分考虑到沿海、内陆渔政执法工作的不同形势、特点和需求,允许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执法工作的一些方面作出变通。
问:《规范》有哪些创新或突破?
答:《规范》考虑渔政水上执法工作的特殊需求,借鉴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以下几方面有所创新。
一是加强执法保障,树立执法权威。针对执法能力不足、执法权威得不到有效维护等问题,设专章规定工作条件,强调充实执法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执法人员风险防范能力;明确规定尽职免责原则,要求维护渔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权威;确立了执法人员援助和待遇保障制度。
二是突出关键环节,完善取证程序。针对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形式不符合要求、证明力不足等问题,设专章规定取证规范,明确规定渔政执法证据收集手段、形式要件及固定方式。同时,突出《规范》的指导功能,对各类渔业案件的取证要点作出提示性规定。
三是借鉴相关法律,解决工作难点。针对一线执法中长期反映的渔获物鲜活、易腐烂、难保存、难处置等问题,借鉴《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允许在案件处理决定下达前,固定证据后,在告知当事人的前提下,视情况可以先采取放归、无害化处理、拍卖、变卖、捐赠等先行处置手段。
四是细化操作程序,确保执行到位。针对执行难、执行不规范等问题,设专章规定执行规范,重点明确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等各类渔业行政处罚的操作方式,细化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及依法实施强制拆除非法养殖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操作规程。
五是明确操作细节,加强行刑衔接。针对涉刑案件移送机制不畅等问题,设专章规范行刑衔接,明确了移送条件、移送材料、移送程序以及公安机关、海警机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决定后,渔政执法机关的后续处理措施。
问:《规范》的出台对各级渔政执法人员开展工作将发挥哪些作用,对渔民群众将产生哪些影响?
答:《规范》出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规范渔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行为。新加入渔政队伍的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学习《规范》快速熟悉各项执法工作的法定要求、主要内容和基本流程;已经从事渔政工作一段时间的执法人员,可以对照《规范》,对既有做法、程序进行核对检查,查缺补漏,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二是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即渔民权益。我们欢迎广大渔民群众对照《规范》要求,对渔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鞭策渔政队伍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当然,也希望广大渔民朋友多关注、学习《规范》,把它作为规范自身渔业生产活动的重要标尺,自觉守法,配合执法,共同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问:围绕规范推进渔政执法,特别是落实长江十年禁渔部署,农业农村部下一步将采取哪些配套措施确保《规范》顺利实施?
答:农业农村部将通过系列举措,推动《规范》落地生根。
一是加强专题培训宣传,确保《规范》落到实处。加强《规范》的组织宣讲和专题培训,帮助各地渔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理解掌握《规范》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同时,通过媒体,向全社会特别是沿海、长江沿岸广大群众积极宣传,争取他们特别是退捕渔民对渔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加强合作机制建设,有效落实建立各项制度。渔业渔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海警、人社、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规范》确立的执法协作、行刑衔接及保障执法人员合理待遇等制度的顺利实施,为渔政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是开展执行情况评估,持续完善《规范》内容。各级渔政执法机关要结合交叉执法、挂牌督办、案卷评查等制度,对《规范》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在贯彻执行《规范》过程中如果碰到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适用《规范》过程中有好的意见、建议,可以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反馈,我们将认真研究并进一步完善《规范》,使其更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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