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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坚守评级独立性建立回溯检验机制
2021/8/9 13:15:17 来源:新浪财经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信用评级行业的一项重要改革性文件正式发布。8月6日,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信用评级行业的一项重要改革性文件正式发布。8月6日,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从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完善评级公司内部控制和评级独立性、加强信息披露、加大对违规行为惩戒力度等方面强化信用评级行业要求。
今年3月底,《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相关部门反馈,在意见征集期内共收到14家机构及个人的96条意见,62条意见已合理采纳。相较于征求意见稿,《通知》主要明确了行业整改过渡期,细化评级机构启动回溯程序的前置条件和细化适用于投资者付费评级模式的业务范围等。
自债市打破刚性兑付后,一些“爆雷”的债券违约事件暴露出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存在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突出问题。针对我国评级行业存在的问题,《通知》明确,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有效提升评级质量。
同时,为强化评级调整的有效性,《通知》明确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回溯检验机制。具体来说,除企业并购、分立等正常商业经营的原因引起的评级结果调整之外,信用评级机构一次性调整信用评级超过三个子级(含)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全面的回溯检验,对评级方法模型和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准确性和稳定性等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公布核查结果及处理措施。相比于征求意见稿,《通知》中的上述条款新增了“除企业并购、分立等正常商业经营的原因引起的评级结果调整之外”的限定条件,细化了回溯检验机制的触发条件。
为坚守评级独立性,《通知》再次强调,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健全信用评审委员会制度,保障信用评审委员会独立性,维护评级决策的公正、客观、独立。评级作业人员的考核、晋升以及薪酬不得与其参与评级项目的发行、收费等因素关联。同时,为强化评级机构的评级独立性,《通知》继续引导扩大投资者付费评级适用范围。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通知》明确,在债券估值定价、债券指数产品开发及质押回购等机制安排中可以参考投资者付费评级结果,可以选择投资者付费评级作为内部控制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强制评级取消后,后续相关监管政策也有调整的必要。《通知》明确,择机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关于各类资金可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弱化债券质押式回购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将评级需求的主导权交还市场。
此前就有不少分析指出,取消发行信用债必须评级的强制性要求后,债券发行AA级的门槛理论上应该同步取消,且债券质押比例与债券级别对应的相关规定也应当有所调整,此举为AA级以下信用级别的企业发行债券铺平了道路。
此外,《通知》的发布意味着评级机构需要积极按新规谋求转型,调整评级方式、健全风险隔离机制。为引导评级机构稳妥整改,《通知》明确了正式实施时间为2022年8月6日,这意味着评级机构将有一年的时间进行整改过渡。
央行方面表示,《通知》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改革方向,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强调优化评级生态,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通知》有利于提升信用评级质量和区分度,进一步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更好服务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大局。下一步,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督管理,推动信用评级机构切实发挥债券市场“看门人”作用,助力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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