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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金融支农创新试点申报开始
2021/9/3 17:30:16 来源:金融界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金融支农创新试点的通知,决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2021年度金融支农创新试点。试点任务一: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金融支农创新试点的通知,决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2021年度金融支农创新试点。
试点任务一: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
支持金融机构与地方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立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和金融监管要求,研究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的核心评价指标,围绕主体评级、项目授信、风险管控等强化信息共享、建设信用体系、构建信贷模型,探索运用农业农村大数据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合格抵质押物、缺便捷信贷渠道,金融机构缺信用信息、缺评价体系等问题,强化评价成果转化运用,通过机制创新、信息共享、数据增信,提升金融服务的便利度和满意度。
试点任务二:推动农业保险精准承保理赔机制创新
支持保险机构与地方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探索利用物联网、卫星遥感、人工智能、远程视频等科技手段,开展农业生产风险监测、灾损评估等相关工作,以此为基础创新农业保险查勘定损和承保理赔模式,建立完善涉农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涉农信息共享应用,提高农业保险定损理赔的精准性、及时性和便捷度。鼓励试点县区依法依规共享农村土地确权数据、流转数据和农业遥感数据,为农业保险精准承保理赔提供支持。
试点将在哪些地区开展?
通知表示,在全国范围选取一定数量的县作为试点,重点向工作基础好、创新意愿强、可以提供配套支持的地区倾斜。
其中,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选取不超过4个县,重点支持政府协调力度较大、具备涉农信息共享条件、金融信贷与农业农村大数据结合运用较为紧密的地区;农业保险精准承保理赔机制创新,围绕三大粮食作物(水稻、玉米、小麦)和一个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5.98 +1.70%,诊股)选取不超过4个县,重点支持纳入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地区。
哪些机构可以承接试点?如何申报?
通知要求,试点承接主体须为银行、担保公司、金融科技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机构等,且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有关承接主体的规定。
根据上述任务要求和试点范围,相关金融保险机构须立足地方实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涉农信息收集、整合和处理能力较强的大数据服务机构为技术支撑,充分征求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编制2021年度创新试点服务事项实施方案,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2021年9月13日前,各省择优向农业农村部推荐1个试点。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将组织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择优进行采购,与各创新试点承接主体逐个签订当年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订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表,启动创新试点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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