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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加快完善我国创投体制需从四方面推进
2021/9/18 11:50:16 来源:证券日报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9月17日,在首届中小企业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之中小企业投融资论坛上,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一级巡视员刘健钧发表以“加快完善创投体制,更好支持创业创新”为题的主旨演讲时表示,加9月17日,在首届中小企业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之中小企业投融资论坛上,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一级巡视员刘健钧发表以“加快完善创投体制,更好支持创业创新”为题的主旨演讲时表示,加快完善我国创投体制还需从四方面进行考量。
刘健钧介绍,第一,加快完善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机制:一是待国务院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后,尽快修订私募基金办法和其他相关配套性规章。在为私募基金发展奠定坚实法律基础的前提下,加快落实完善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的具体举措。二是依法甄别真伪股权投资基金,对真股权投资基金大力支持,对伪股权投资基金坚决出清。三是在尊重市场化运作前提下,对“专业化运作基础上,实行统一风险控制和有效股权约束的集团化管理主体”,在登记备案和监管自律等各个环节给予必要支持;对各类“泛集团化管理主体”,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审查,将风险防范于未然。
第二,加快完善创投基金多层次扶持机制:一是在税收政策方面,适应投资基金作为“投资管道”的特点,借助特别立法,研究制订适应各类股权基金要求的基础性税收政策。在基础性税收政策有效解决了“避免双重征税,鼓励长期投资”之后,再叠加创业投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的效果才能更好体现。二是在引导基金政策方面,建议按照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和运作的指导意见》,落实引导基金的让利于民措施,规范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严格引导基金的支持标准,切实发挥引导基金支持市场化子基金“投早投小”的政策性作用。
第三,进一步畅通创投基金的资本形成机制:一是鉴于《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正在制订中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对“创业投资”作出明确界定,故建议尽快修订《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其中对“创业投资”所作出的过窄规定,以免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限制过严。二是鼓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地方社会保障基金加大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支持力度。三是支持各类市场化创业投资母基金发展。
第四,进一步畅通创投资本退出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更好发挥公开市场对创投资本退出的重要作用。二是支持发展“股权投资份额承接基金”,发挥其盘活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的作用。三是完善股权并购相关法律体系,优化各类并购投资和借助并购投资实现资本退出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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