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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突出以“服务三农”为中心
2022/2/25 11:50:16 来源:华夏时报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近年来,农业保险持续扩面、增品、提标,在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银保监会也通过优化政策环境、强化保险监管等方式促进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可持近年来,农业保险持续扩面、增品、提标,在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银保监会也通过优化政策环境、强化保险监管等方式促进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加强农业保险监管,2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4月1日起实施。
此前,银保监会主要通过《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等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
银保监会表示,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吸收近年来农业保险发展实际和监管实践成果,在《暂行办法》基础上,研究出台的《办法》,将为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突出以“服务三农”为中心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十八大以来,银保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包括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开展以奖代补试点,明确市场准入机制,完善农业保险市场招标规则,完善农业保险定价机制,进一步健全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启动渔业互助保险重大体制改革,促进农业保险数字化转型,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环境不断优化。
此次发布的《办法》共分为7章,包括总则、承保管理、理赔管理、协办管理、内控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58条,主要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具有四大特点:一是更加突出以“服务三农”为中心。如增加“应当尊重农业生产规律”的表述,进一步缩短定损时限、细化查验影像要求等,切实保障投保农户权益。二是新增森林保险作为调整对象。《暂行办法》规定森林保险业务另行规定,《办法》将森林保险统一纳入调整范围。三是强化或细化了有关规定。如进一步明确投保信息内容和要求、将承保标的查验内容区分不同险类予以规定、统一定损时限规定、强调不得套取保费补贴等。四是突出保险科技等相关内容。结合近年来农业保险最新发展趋势,增加线上化、科技赋能、信息安全等有关条款。
本报记者注意到,《办法》对农业保险协办管理进行专章规定,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协办机制是农业保险特有的一项机制,与一般商业保险相比,其特殊性在于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共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该项机制对于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打通农业保险“最后一公里”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也结合实际,对农业保险协办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推进。
《办法》在严格遵守《农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农业保险协办机制从协办机构、协办原则和费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农业保险协办机制。至于在农业保险领域中,保险机构和其他商业机构或个人之间的合作,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商业合同规则予以规范,不宜列入农业保险协办机制。
在推动农业保险专业化、精细化和集约化发展方面,《办法》也作了详细规定。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在服务能力方面,《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分支机构服务能力标准,完善基层服务网络,提高业务人员素质,确保服务能力和业务规模相匹配。在科技赋能方面,要求保险机构加大科技投入,采取线上化、信息化手段,提升承保理赔服务能力和效率。在信息安全方面,《办法》提出,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做好农业保险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对于业务开展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数据,保险机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
将出台分险种承保理赔管理规范
根据《办法》,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在承保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应当以现场、线上等形式宣讲相关惠农政策、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内容。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保险条款,重点讲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款处理等内容。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重点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
保险机构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当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或限制投保。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赔付返还或者其他利益。
保险机构应当对标的查验情况进行拍摄,并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未经任何修改。查验影像应能反映查验人员、查验日期、承保标的特征和规模等。养殖业如有特殊情形,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可由被保险人提供相关影像和证明资料。影像资料应当上传至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档案。
此外,保险机构应当对投保单、分户投保清单、验标影像、承保公示资料等承保要件以及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等承保条件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承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不得审核通过。并对查勘报告、损失清单、查勘影像、公示资料等理赔要件进行严格审核,重点核实赔案的真实性和定损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
在理赔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应当以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遵循“主动、迅速、科学、合理”原则,做好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应当重合同、守信用,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接报案管理,保持报案渠道畅通,24小时接受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查勘,因客观原因难以及时查勘的,应当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
同时,保险机构应当对损失情况进行拍摄,并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未经任何修改。查勘影像应当体现查勘人员、拍摄位置、拍摄日期、受损标的特征和规模、损失原因和程度、标识或有关信息等。养殖业如有特殊情形,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可由被保险人提供相关影像及证明资料。保险机构应当将影像资料上传业务系统作为核赔的必要档案。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立案管理。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立案。对报案后超过10日未立案的,业务系统应当强制自动立案。
《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发生全部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1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部分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当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保险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适当延长损失核定时间,并向被保险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按照《办法》,若保险机构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违反《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若保险机构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此外,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保险机构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纳入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考评管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进行认定。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抓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出台分险种承保理赔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推动农业保险更好地服务我国“三农”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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